
一些經營戶過去自行確定營業額並按較低水平繳納定額稅,自2026年1月1日起採用從收銀機生成的電子發票形式後,產生的營業額比之前臨近時期高出很多。
在這種情況下,許多人擔心稅務機關會重新審查前幾年的定額稅水平並追繳差額稅款。
不使用2026年的營業額來計算前幾年的稅款
答案在於2026年第68號法令第17條第5款,該法令涉及經營戶和個體經營者的稅收政策和管理。
根據該規定,從2025年及之前按定額方法納稅的經營戶和個體經營者,在2026年1月1日轉為申報納稅並已確定定額稅水平的情況下,稅務機關不會使用2026年的申報營業額來重新確定前幾年的納稅義務,也不會對按定額方法已履行的納稅義務進行行政處罰。
此規定排除了稅務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發現經營戶、個體經營者隱瞞營業額導致少繳稅款的情況。
然而,需要正確理解稅務機關不使用2026年的申報營業額來重新確定前幾年的納稅義務,也不會對按定額方法已履行的納稅義務進行行政處罰的含義。
自2026年1月1日起,經營戶不再適用根據國會2025年第198號決議的定額稅方法。
這也是國家頒佈第68號法令的基礎,旨在重新設計稅收管理機制,使經營戶既有權自行確定實際營業額,又必須根據情況接受監督、申報和開具電子發票。
對於採用電子發票形式的經營戶,可能會出現當前營業額與之前臨近年份申報的營業額存在巨大差異的情況。這種差異讓許多人擔心稅務機關會以2026年的營業額為基礎,重新確定並追繳前幾年的納稅義務。
第68號法令第17條第5款規定,稅務機關不會使用2026年的申報營業額來重新確定前幾年的納稅義務,也不會對按定額方法已履行的納稅義務進行行政處罰。
因此,上述規定並非按照2026年營業額高則前幾年也必須類似的思路。這是符合市場經濟和高度邏輯性的立法方向,因為年度營業額之間並不必然存在繼承關係。
在經營活動中,會有順境和逆境時期。甚至,稅務總局建立的稅收管理系統將基於電子發票數據、稅收管理數據以及稅務機關獲得的其他數據源,自動提示申報檔案。這意味著管理日益依賴數據,而不僅僅是主觀感受。
經營戶故意隱瞞營業額將被追繳
然而,如果僅讀到這裡就得出結論,認為職能部門完全不會追繳2026年之前的稅款,那是不準確的。因為接下來是排除規定。
因此,經營戶需要真正理解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精神的準確含義,即如果有獨立證據表明納稅人過去有故意隱瞞營業額導致減少應繳稅款的行為,那麼追繳仍將依法確定。
例如,對於曾參與電子商務平臺銷售的經營戶,平臺所有者已向稅務機關提供賣家信息,包括姓名、稅號或識別號、地址、聯繫電話,特別是通過平臺在線訂購功能產生的銷售收入。
這種提供通過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以電子方式定期每季度進行。
電子商務平臺所有者還必須根據每筆交易產生的營業額比例,代扣代繳稅款。這些平臺上的經營戶必須提供完整的賣家識別信息、必填信息以及與確定納稅義務相關的文件。
如果稅務機關確定經營戶A自行申報的2025年營業額與平臺所有者提供的營業額存在巨大差異,則將審查並處理隱瞞營業額導致少繳稅款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