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此,在草案中允許使用項目總建築面積的25%作為停車場。然而,代表景認為這一規定不夠明確,未能為投資者提高工程開發效率創造條件。
擴大結合商業服務的停車場使用
實際上,25%的建築面積中一部分可用於商業、購物活動。因此,代表建議允許投資者將部分面積用於商業目的,以便投資者擴大規模,開發商業服務,支持停車、保管車輛的活動。
“這樣的補充規定也有助於我們設計多種模式、多種類型的多層停車場建築,適合不同投資規模、投資額度的投資者,符合各區域的空間、人口規模和經濟條件。”代表景說。
此外,代表認為使用地下和高層停車場是長期解決方案,但也只能部分滿足首都的停車需求。大部分車輛仍需停在臨時停車場、路面、人行道上,或交通工程下方。實際上,一些城市允許部分車輛停放在人行道上,改造部分人行道為路面用於停車。
因此,代表景認為需要研究在草案中補充規定:對於尚未有地下停車場、高層停車場但仍有大量停車需求的區域,允許部分車輛停放在人行道上。停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不影響地下技術基礎設施、不影響現有綠化、不損壞人行道表面、確保有步行通道等。
此外,針對減少交通擁堵的解決方案,代表景建議採用交替並道方法——Zipper Merge——以幫助更快、更安全地通過大部分擁堵點。
這是已在許多國家有效應用的方法,因此他建議允許河內採用現行法律未規定的交通組織規則來實施上述方法。
實施疏散居民,遷出市中心
代表杜德紅河(河內市)認為,儘管已有國會決議關於試點一些特殊機制、政策以實施首都重大、重要項目,但執行仍存在障礙。特別是關於必須在開工後6個月內完成項目檔案的規定。
認為這一期限對於大型項目不可行,因此代表建議研究補充關於決定完成檔案時間的權限規定。具體而言,市人民議會根據每個項目的規模、性質、實際條件來決定,以確保準備手續的周密性和可行性。
與此同時,代表範文和(同塔省代表團)表達了對環境問題的關注。實際上,首都河內的空氣質量非常低,因此要解決河內空氣汙染、環境汙染的根本問題,除了氣候變化等客觀原因外,還必須考慮人為因素。
他指出,河內人口過於密集。高層建築、工廠、醫院、學校、中央機構等在首都的集中度非常高。因此,代表認為要根本解決空氣質量問題,讓我們的後代享受綠色、清潔和文明的空氣,首先必須疏散居民並將他們遷出河內市中心。
對於高層建築、現有公寓老化的問題,代表認為不應修復而應搬遷。持寧願犧牲、損失一部分以換取30、50年後子孫後代享受成果的觀點,代表認為需要設法為居民提供社會住房,同時指出居民生活在巷子裡、有些巷道僅1平方米、沒有通道等現狀仍然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