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正在就政府關於軍官、專業軍人、工人和國防公務員在軍隊服役結束後一次性補助制度的3項法令修改補充草案徵求意見。
草案提議修改補充關於現役軍官退役、現役軍官犧牲、逝世等情況的制度政策規定。
具體而言,因組織調整或根據有權機關決定調整編制表、編制而導致超編的軍官。
擔任單位指揮、管理職務的軍官任期屆滿,軍隊不再需要安排使用,在按軍銜級別最高年齡限制前退休時,每提前退休一年可獲得相當於5個月工資的一次性補助。
不屬於上述情況的軍官,因機構調整、重組、提高幹部隊伍質量,根據有權機關決定不再擔任領導、管理職務,或被有權機關任命較低領導、管理職務但希望提前退休並獲有權機關同意。
對於這種情況,在按軍銜級別最高年齡限制前退休時,每提前退休一年可獲得相當於5個月工資的一次性補助。
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在緊鄰前一年或審核提前退休當年,被有權機關認定不再具備在軍隊服役的健康標準的軍官,在按軍銜級別最高年齡限制前退休時,每提前退休一年可獲得相當於5個月工資的一次性補助。
除按規定享受上述制度外,軍官在按軍銜級別最高年齡限制前退休時,不因提前退休而扣減退休金比例。
同時享受社會保險制度、革命有功人員優待制度(如有)以及根據強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獲得的一次性補助。
具體而言,軍官具有20年以上強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前20年工作年限可獲得相當於5個月工資的補助。剩餘年限(從第21年起),每一年可獲得相當於0.5個月工資的補助。
軍官具有15年至20年以下強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可獲得相當於5個月工資的補助。
如果未按規定解決制度,將收回已支付的一次性補助款項上繳國家財政,並追究相關機關、單位、組織、個人的責任。
因此,草案將每提前退休一年的補助標準從3個月提高至5個月現行工資。
同時補充了軍隊在調整機構、重組、提高幹部隊伍質量而不再需要安排使用或不再具備健康條件時享受制度政策的條件。
草案提議提高復員軍官的補助標準。據此,現役退役軍官不具備退休條件、未按傷病員制度退休或無法轉業的,則復員。
復員時,除享受社會保險制度和其他法律規定製度(如有)外,還可獲得相當於3個月工資的就業補助。
獲得職業培訓或通過各部委、行業、團體、地方及其他經濟社會組織的就業介紹機構介紹就業。
此外,軍官還可享受一次性復員補助,每一年強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可獲得相當於1.5個月工資的補助。
與舊規定相比,復員軍官的就業補助標準從6個月基礎工資提高至3個月現行工資。
根據強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的復員(離職)補助標準從1個月提高至1.5個月工資。
此提議旨在確保與第154/2025號法令關於精簡編制時幹部、公務員、職員離職一次性補助標準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