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述報告中,秀蓬鄉人民委員會表示,在向慶和省領導提交的求助信中列出的22戶居民中,實際上只有20戶簽署了關於被徵收土地以實施萬勝安置區(第一階段)項目但未獲得住宅用地補償用於安置的請願書。
鄉政府“住宅用地儲備不足”,無法分配給其他被徵地居民
秀蓬鄉人民委員會已批准補償、支持、按規定徵收的上述20戶居民的所有地塊均為農業用地(一年生作物地、多年生作物地和稻田),其來源為2018年至2025年間的轉讓、贈與。
而萬勝安置區(第一階段)項目總面積為99.8公頃,位於秀蓬鄉(55.6公頃)和萬勝鄉(44.2公頃)境內。該項目有1,700塊住宅用地,包括1,446塊相鄰住宅用地(用於安置)和254塊結合商業、服務的住宅用地;其餘為服務於項目居民的公建項目用地,如學校、市場、汙水處理站、公園綠地、停車場等。
為了實施秀蓬鄉境內的重點項目,根據鄉人民委員會,預計用於安置的住宅用地需求約為1,157塊。但鄉境內現有的安置用地儲備僅為910塊,因此仍然不足,無法滿足因項目影響而被徵收住宅用地的安置需求。
另一方面,根據秀蓬鄉人民委員會,目前的安置區僅確定為服務於被徵收住宅用地的情況以及2024年《土地法》第111條第4、5款規定的其他情況。
在這些安置項目中,“未確定住宅用地儲備,以解決國家徵收農業用地、非農業非住宅用地時的住宅用地補償需求,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111條第6款,因此僅以貨幣補償”。
因此,根據鄉人民委員會,“秀蓬鄉境內不具備住宅用地儲備條件,無法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111條第6款的規定,為20戶因國家徵收農業用地以實施萬勝安置區(第一階段)項目的居民分配住宅用地”,正如居民正在申訴、求助的那樣。
住宅用地補償的審批權屬於省人民委員會
秀蓬鄉人民委員會也已向慶和省人民委員會報告,2024年《土地法》規定了被徵收農業用地且符合第95條規定土地補償條件的情況。
即“被徵收農業用地、非農業非住宅用地的家庭戶、個人,如果符合本法第95條規定的土地補償條件,且有住宅用地或住房補償需求,並且地方具備住宅用地、住房儲備條件,則可以通過分配住宅用地或安置住房進行補償”(第111條第6款)。
同時,政府也規定(在第88/2024/ND-CP號法令第4條第3款):“省人民委員會根據土地儲備、住房儲備和地方實際情況,規定轉換比例、以不同於被徵收土地用途的土地或住房進行補償的條件,以補償本條規定的被徵地人”。
而慶和省人民委員會也已規定(在第17/2024/QD-UBND號決定中)“以不同於被徵收土地用途的土地或住房進行補償,以補償被徵地人”,根據上述政府規定。
同時,省還規定了以不同於被徵收土地用途的土地或住房補償被徵地人的條件。
秀蓬鄉人民委員會報告:“因此,上述規定為有條件政策;是否適用取決於地方的土地儲備、住房儲備;住宅用地補償不適用於所有情況,而是基於土地儲備實際條件和省人民委員會的決定進行考慮”。
在報告中,秀蓬鄉表示將繼續向慶和省人民委員會報告結果,在與上述20戶居民溝通以澄清請願內容及其心聲、願望之後。
正如《青年在線》已報道,秀蓬鄉的22戶居民提交求助信,因為每戶被徵收數千平方米農業用地,他們有獲得住宅用地補償的需求(根據法律規定),但鄉僅以遠低於市場價的貨幣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