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4月18日約18時11分,一名約5歲的男孩在省道908路邊玩球時,不小心將球踢到路中間。

恰在此時,吳清海先生(50歲,家住永隆省新略社)騎摩托車經過,與球相撞導致失控摔倒在路上。儘管隨後被緊急送醫,但因傷勢過重,海先生於次日早晨去世。

4月22日中午,《青年報》記者重返事故現場,發現該區域位於永隆省新略社興利村的908省道。

據記者觀察,發生事故的路段相當偏僻,只有幾間房屋,道路兩旁有許多果園。

現場路面上還清晰印有職能部門的標記線。距離事故發生點約10多米處,有一家購銷單位的寬闊水泥地院子。很可能這名5歲男孩是從這個院子開始玩球的。

附近的阿玉姐表示,4月18日傍晚,她正在吃飯時聽到一聲“砰”響。阿玉姐走出去,看到一名男子躺在路中間一動不動,旁邊有一輛摩托車。“我害怕,不敢過去看。後來,這個人被送去急救了,”阿玉姐講述道。

我們找到了陳氏秋香女士(海先生的妻子,永隆省新略社)的家,距離事故發生點約3公里。

面容悲傷的秋香女士表示,4月18日傍晚,她正在準備晚飯等丈夫回家時,接到電話通知丈夫遭遇事故。

“我手腳發軟地跑出去。等我趕到時,他已經不省人事了。準備上救護車時,一位在我丈夫摔倒處附近的女士借給我們1000萬越南盾。我們家經常在這位女士那裡買東西,所以以為是熟人危難時相助。後來我才知道,奪走我丈夫生命的那個球是從她的院子裡踢出來的,”秋香女士哽咽道。

擦乾眼淚,秋香女士繼續說道:“第二天我丈夫去世了,那位女士的家人過來幫忙處理後事,又給了我們家3000萬越南盾。”

秋香女士家相當困難,沒有生產用地。秋香夫婦有三個孩子——兩個女兒,一個兒子。49天前,她25歲的大女兒因病去世。

“失去孩子的悲傷尚未平復,如今又失去丈夫。我非常痛心,”秋香女士抽泣著說。

秋香女士分享說,她丈夫一直以來做泥瓦匠,大約15天前經朋友介紹,申請進入茶諾工業區(芹苴市)的一家工廠當工人。

“那天下午,在下班回家離得不遠時發生了這件令人痛心的事。我也沒有任何要求,只希望丈夫能安息。我會繼續接水葫蘆回家編織,撫養兩個年幼的孩子。失去丈夫,失去家庭的支柱,今後將非常困難,我們母子三人將繼續相依為命,”秋香女士啜泣著分享道。

關於此事,永隆省新略社公安通過電話向記者表示,已受理此案,目前正配合相關業務單位進行調查澄清。

關於此情況,永隆省律師團律師蘇永和向《青年報》記者分享說,需要清楚分析導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和過錯,以考慮責任。

對於道路交通工具的駕駛員,必須正確執行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文件:確保具備駕駛摩托車的條件、佩戴安全頭盔、遵守速度限制和道路標誌……職能部門將評估並審查駕駛員的各項條件。

對於在道路安全走廊內、在交通道路上玩球的行為:如果玩球被視為在道路上設置障礙並導致事故,可以考慮“妨礙道路交通”行為(《刑法》第261條)。

在此事件中,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兒童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成年人疏忽看管導致兒童玩耍造成嚴重後果的,可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586條第2款考慮相關責任:未滿15歲的人造成損害的,父母必須全額賠償。

未滿15歲的人造成損害且仍有父母的,父母必須全額賠償損害;如果父母的財產不足以賠償且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有個人財產的,則用該財產賠償不足部分。

持相同觀點,同塔省律師團律師裴德林表示,從上述事件來看,法律責任涉及刑事和民事兩個方面。

關於刑事責任,處理考慮基於每個主體的年齡和行為。在此事件中,直接踢球的男孩因未滿14歲,故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父母或直接監護人,法律規定有照看、管理、教育子女的義務。

如果成年人在現場,意識到兒童在路邊玩球是危險的但未阻止,導致發生死亡後果,則可能被視為因疏忽大意導致的過失,表現為不負責任的行為。

如果調查機關確定此行為與發生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則可能根據2015年《刑法》(2025年修訂補充)第128條追究“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此外,因生命權受侵害造成的損害賠償款項將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591條確定——包括救治費用、喪葬費、精神損失費以及撫養義務(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