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踢球上路致人死亡,谁应承担责任?

男孩踢球上路致人死亡,谁应承担责任?

此前,4月18日约18时11分,一名约5岁的男孩在省道908路边玩球时,不小心将球踢到路中间。

恰在此时,吴清海先生(50岁,家住永隆省新略社)骑摩托车经过,与球相撞导致失控摔倒在路上。尽管随后被紧急送医,但因伤势过重,海先生于次日早晨去世。

4月22日中午,《青年报》记者重返事故现场,发现该区域位于永隆省新略社兴利村的908省道。

据记者观察,发生事故的路段相当偏僻,只有几间房屋,道路两旁有许多果园。

现场路面上还清晰印有职能部门的标记线。距离事故发生点约10多米处,有一家购销单位的宽阔水泥地院子。很可能这名5岁男孩是从这个院子开始玩球的。

附近的阿玉姐表示,4月18日傍晚,她正在吃饭时听到一声“砰”响。阿玉姐走出去,看到一名男子躺在路中间一动不动,旁边有一辆摩托车。“我害怕,不敢过去看。后来,这个人被送去急救了,”阿玉姐讲述道。

我们找到了陈氏秋香女士(海先生的妻子,永隆省新略社)的家,距离事故发生点约3公里。

面容悲伤的秋香女士表示,4月18日傍晚,她正在准备晚饭等丈夫回家时,接到电话通知丈夫遭遇事故。

“我手脚发软地跑出去。等我赶到时,他已经不省人事了。准备上救护车时,一位在我丈夫摔倒处附近的女士借给我们1000万越南盾。我们家经常在这位女士那里买东西,所以以为是熟人危难时相助。后来我才知道,夺走我丈夫生命的那个球是从她的院子里踢出来的,”秋香女士哽咽道。

擦干眼泪,秋香女士继续说道:“第二天我丈夫去世了,那位女士的家人过来帮忙处理后事,又给了我们家3000万越南盾。”

秋香女士家相当困难,没有生产用地。秋香夫妇有三个孩子——两个女儿,一个儿子。49天前,她25岁的大女儿因病去世。

“失去孩子的悲伤尚未平复,如今又失去丈夫。我非常痛心,”秋香女士抽泣着说。

秋香女士分享说,她丈夫一直以来做泥瓦匠,大约15天前经朋友介绍,申请进入茶诺工业区(芹苴市)的一家工厂当工人。

“那天下午,在下班回家离得不远时发生了这件令人痛心的事。我也没有任何要求,只希望丈夫能安息。我会继续接水葫芦回家编织,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失去丈夫,失去家庭的支柱,今后将非常困难,我们母子三人将继续相依为命,”秋香女士啜泣着分享道。

关于此事,永隆省新略社公安通过电话向记者表示,已受理此案,目前正配合相关业务单位进行调查澄清。

男孩踢球上路致人死亡,谁应承担责任?

关于此情况,永隆省律师团律师苏永和向《青年报》记者分享说,需要清楚分析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和过错,以考虑责任。

对于道路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必须正确执行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文件:确保具备驾驶摩托车的条件、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速度限制和道路标志……职能部门将评估并审查驾驶员的各项条件。

对于在道路安全走廊内、在交通道路上玩球的行为:如果玩球被视为在道路上设置障碍并导致事故,可以考虑“妨碍道路交通”行为(《刑法》第261条)。

在此事件中,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成年人疏忽看管导致儿童玩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586条第2款考虑相关责任:未满15岁的人造成损害的,父母必须全额赔偿。

未满15岁的人造成损害且仍有父母的,父母必须全额赔偿损害;如果父母的财产不足以赔偿且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的,则用该财产赔偿不足部分。

持相同观点,同塔省律师团律师裴德林表示,从上述事件来看,法律责任涉及刑事和民事两个方面。

关于刑事责任,处理考虑基于每个主体的年龄和行为。在此事件中,直接踢球的男孩因未满14岁,故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父母或直接监护人,法律规定有照看、管理、教育子女的义务。

如果成年人在现场,意识到儿童在路边玩球是危险的但未阻止,导致发生死亡后果,则可能被视为因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表现为不负责任的行为。

如果调查机关确定此行为与发生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可能根据2015年《刑法》(2025年修订补充)第128条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此外,因生命权受侵害造成的损害赔偿款项将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591条确定——包括救治费用、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以及抚养义务(如有)。

(编译:Eric;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09506/

(0)
上一篇 23.04.2026 上午9:15
下一篇 23.04.2026 上午9:23

你可能喜欢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