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3日下午,488/492名與會代表投票贊成,國會通過了修訂後的《首都法》。
該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部分內容自通過之日起立即生效。
首都政府在政策設計、組織實施和試點中的主動作用
在國會投票通過前,司法部長黃青松提交了接收、解釋和修改法案的報告。
其中,關於法律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和頒佈、機制政策試點、權力控制,部長表示,法案的修改方向是確認首都政府在政策設計、組織實施和試點中的主動作用。
同時,補充了確保嚴密性的規定,包括不適用簡化程序制定法律規範性文件,明確人民委員會主席頒佈文件的權限。
增加了關於文件頒佈時的檢查、監督和問責機制的要求,以及文件頒佈後效果評估和總結實踐的責任。
試點範圍包括根據有權機關的指示實施的其他機制和政策,以確保全面性。
新政策試點期限不超過5年,並建立風險超出預期水平時的暫停機制。
授予市人民議會決定城市改造、整治和重建政策和標準的權力
關於首都發展的特殊機制和政策,部長強調,特殊機制和政策的規定已按照嚴密、可行、可控和符合實際的方向進行了審查和完善。
具體而言,明確市政府在規劃、發展空間管理中的權限,以及與相關部門協調以確保嚴密控制,特別是對高層空間的控制。
授予市人民議會決定城市改造、整治和重建政策和標準的權力,以解決人口密度、環境和城市發展問題。
同時,繼承2024年《首都法》,該法保留了在確保安全和秩序時停止供電和供水服務的具體規定。
修改了允許市人民委員會補充地方教育計劃而不改變國家教育計劃核心目標和內容的規定。
新法規定,根據市人民議會的規定,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決定成立、合併、分立、解散、更名、許可市管理的公立大學和公立高等學校的運營。
允許在市內成立、合併、分立、解散、更名、許可私立大學和私立高等學校的運營。
允許在徵求教育培訓部意見後,在市內成立、合併、分立、解散、更名、許可外資大學和高等學校以及與外國機構合作培訓的運營。
法案完善了衛生領域的特殊政策,明確了市內醫療機構參與支持首都醫療系統的責任,特別是在院前急救和健康協調方面。
授予市人民議會在有權機關同意並諮詢相關部門後,決定大型重要項目的特殊機制和政策。
決定延長不超過6個月的時間,以完善按照國會第258號決議實施項目的開工條件。
關於財政、預算和稅收優惠管理,法案按照繼承現行規定、不制定超出一般法律框架的稅收優惠政策、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中央預算的主導作用的方向進行了修改。
同時,有選擇地補充優惠和支持對象以推動優先領域,補充預算執行的靈活機制,以滿足發展和宏觀經濟穩定的要求。
新法按照確認首都中心引領作用的方向進行修改,以開放、靈活的方式設計首都區域概念。
另一項內容,新法完善了規定,明確在正確行使權限、程序、無謀利但仍造成損害的情況下的排除和免責原則。
同時,明確這不是唯一條件,而是置於權力控制、監督、問責等整體機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