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剛獲國會通過的《公證法》修正草案預計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該法律修改了現行《公證法》第3條關於必須公證的交易的規定,取消了法律授權政府規定必須公證的交易條款。
23項必須公證的規定及其他交易
根據現行文件,有23種交易必須公證,以及“法律和法令規定的其他交易”。
目前已有17種交易在《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如《婚姻家庭法》、《土地法》、《住房法》、《房地產經營法》等中規定,另有6種交易在政府指導實施若干法律的法令中規定。
甚至有些通函也規定交易必須公證。
因此,根據新通過的《公證法》,按照各法令規定必須公證的交易類型均被廢止。
具體包括:已出境人員委託他人代購屬於公有財產的房屋的授權書;房地產經營合同轉讓合同;共有人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協議文件。
執行判決人已出境時處理財產相關的執行授權書;行使申訴權的授權書;執法員辦事處轉讓合同。
新《公證法》還規定,必須公證的交易必須在法律中規定,即必須由國會通過。這意味著只有法律文件才能規定必須公證的交易類型。
其他低於法律的規範性文件不得規定必須公證的交易。
民眾有權選擇是否辦理公證
實際上,對於交易對象價值較大的合同,如房地產、企業轉讓等,當事人往往傾向於辦理公證以保障合同。
一位公證員解釋說,這是因為買賣雙方的心理都希望有第三方作證並在法律上保障合同。
這位公證員表示,當交易提交公證時,公證機構將檢查交易主體的合法性以及交易對象的合法性。
例如,簽署合同的人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精神正常。
事實上,不少情況下公證機構發現前來簽署合同的人並非本人。
或者出面轉讓、出售財產的人已婚,但尚未取得配偶對財產轉讓的意見;或者申報單身的人名下財產卻沒有相關機構的單身證明。
此外,公證機構還會相對檢查合同對象是否允許交易、是否具備交易條件。具體而言,有些情況下交易對象正被質押、抵押給銀行,或正被查封、凍結。
自2027年1月1日起不必強制公證的交易類型:
| 交易類型 | 現行必須公證的規定 | |
|---|---|---|
| 1 | 已出境人員在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中委託其他成員代購公有住房的授權書 | 2024年第05號法令第75條第1款詳細規定《住房法》若干條款 |
| 2 | 房地產經營合同轉讓合同 | 《房地產經營法》若干條款實施細則第13條第2款a、b、c項 |
| 3 | 共有土地使用權成員同意將土地使用權投入企業的協議文件 | 土地基本調查、登記、頒發土地使用權證及附著財產所有權證與土地信息系統規定第30條第7款b項 |
| 4 | 執行判決人出境時處理執行判決財產相關的授權書 | 《民事執行法》若干條款實施細則與指導第51條第2款a、b項 |
| 5 | 行使申訴權的授權書 | 2020年第124號法令第5條第3款詳細規定《申訴法》若干條款及執行措施;2021年司法部長第13號通函規定民事執行中申訴、控告、建議、反映的受理與處理程序 |
| 6 | 執法員辦事處轉讓合同 | 2020年第08號法令關於執法員組織與活動第28條第3款b項 |
司法部:不要求房地產買賣、轉讓的定金交易必須公證
司法部表示,根據現行規定和新的法律草案,並未要求為買賣、轉讓房地產而支付定金的交易必須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