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總理阮文勝簽署第390/2026號法令,修改補充關於黃金經營管理的第24/2012號法令及此前修訂該法令的第232/2025號法令。該法令自2026年10月16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客戶在單日內買賣黃金價值達到500萬越南盾及以上時,須依照非現金支付法律規定通過非現金支付工具完成結算。

同一法令還調整了黃金原料進出口管理。已登記從事珠寶首飾、工藝品黃金生產加工活動、並與境外簽訂加工合同的企業,可在原料進口需求與加工合同相符的情況下,經越南國家銀行審議獲發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用於履行加工合同並出口加工產品。國家銀行每年依據生產能力、加工或出口合同執行情況及上一年度珠寶首飾出口報告,審議向外資企業發放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

法令要求黃金原料進出口企業建立信息系統,完整、準確處理並存儲有關進出口、買賣、使用及進口原料庫存的數據,並按規定向國家銀行提供交易信息。國家銀行負責對金條生產、金條買賣、金條及原料進出口、許可證與限額及報告制度執行情況等開展檢查監督;科技部則牽頭會同國家銀行制定珠寶首飾黃金和金條的國家標準,管理生產、進口和流通環節的計量與質量。

法令同時廢止有關珠寶首飾、工藝品黃金生產、加工和買賣的全部規定。國家銀行在本法令生效前發放的珠寶首飾黃金生產資格證,自2026年10月16日起不再作為開展相關生產活動的條件;此前已提交但屆時尚未辦結的資格證申請,國家銀行將終止辦理並通知申請人,已繳納的費用按收費法律規定處理。此前已發放或確定的黃金進出口許可證、原料暫進復出許可證及原料進出口限額,繼續按證件載明內容和期限執行,但被依法調整或收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