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首都全面授權

2026年《首都法》最根本的變化之一是從“分級”機制轉向“全面授權”。與以往許多重要決策仍需徵求中央意見不同,新法確立了賦予河內市政府在機構組織、經濟社會管理和城市運營方面自主權的原則。

授權不僅限於分配任務,還包括決策權並附帶問責責任。這有助於縮短工作處理流程,尤其是在公共投資、規劃、機構組織和公共服務提供等領域。

在機構組織方面,城市有權自行規定機構數量、設立和撤銷與中央規定不同的專業機構;自行決定人員編制和公務員管理制度。河內可以在公共交通導向的城市發展區域,採用與國家技術標準不同的規劃指標、空間和土地使用要求。

城市還可以頒佈與中央規定不同的經濟技術定額、單價和事業服務價格。特別是,對於大型重要項目,市人民議會在徵求中央機構意見後,有權決定與現行法律不同的特殊政策。

2026年《首都法》開啟了特殊機制,允許市人民議會、人民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主席在部分情況下頒佈內容與中央機構規定不同的法律規範性文件。這包括調整行政程序和手續以適應城市實際,前提是確保簡化,不增加組織和個人負擔。

以往,河內實際需求與總體法律框架之間的差異常導致“法律障礙”。新機制有助於消除這一瓶頸,允許地方主動設計更符合實際條件的解決方案。

河內將成為政策試點城市

《首都法》首次明確規定新政策試點機制,允許河內試驗法律尚未規定或與現行法律不同的模式。

2026年法律不僅限於科技領域,還允許河內在政策制定、新機制建設以及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開發方面進行試點。具體而言,河內可試驗全新的治理、經濟、農業和資源動員模式,甚至與法律、國會決議規定不同或法律尚未規定的問題。

試點範圍包括:機構組織模式、新的公務和公務員制度;基於科技、創新、數字化轉型的經濟模式;生態農業、應用高科技的城市農業;城市發展資源的動員和分配;處理直接影響居民生活質量問題的民生解決方案。

2026年《首都法》規定機制和政策試點期最長為5年,並可延長5年(共10年)。這使得項目有足夠時間充分展現效果和風險,然後決定是否正式推廣。

為使試點不“只停留在紙上”,2026年法律建立了幹部和組織保護機制。具體而言,參與執行試點決議的機構負責人、幹部、公務員以及組織和個人,在無私利、已按正確程序執行但仍發生損害的情況下,可免除法律責任。

如果試驗產生超出預測的負面影響,市人民委員會必須立即暫停並向市人民議會報告。同時,每個項目的試點規定必須明確頒佈,確定空間、區域和受影響對象。

河內只有一個總體規劃

2026年法律第10條最重要的新點是確定城市範圍內只編制一個首都總體規劃。該規劃是在具體化國家級和區域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同時整合、融合並取代以往的首都規劃和首都總體規劃兩種規劃。

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批准和調整首都總體規劃,經市人民議會通過。這與以往總體規劃通常需等待總理批准的規定相比是一大變化。

新法還授予市人民委員會決定不符合中心城區規劃的(中央機構除外)生產基地、辦公場所、事業單位搬遷目錄、路線圖和措施的權力。

地下空間、低層和高層空間根據首都總體規劃進行規劃和功能分區。在鐵路車站區域(TOD)的緊湊型城市發展以及這些區域的特殊建築規劃指標,也必須遵守並基於總體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區域將以更高密度進行規劃,結合住宅、商業和服務業開發。為實施這一模式,法律允許調整部分規劃指標,挖掘土地和基礎設施的增值收益,同時建立財政機制以回投於公共交通系統。

在河內面臨巨大交通壓力的背景下,TOD模式被視為減少對私人交通工具依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改善城市生活質量的重要解決方案。

形成特別行政經濟單位

2026年《首都法》允許設立隸屬於城市的特別行政經濟單位,以特殊模式組織並適用卓越機制和政策。這是河內建設重點發展區域的新工具,如金融中心、高科技園區、創新區,具有更靈活的體制環境。

隸屬於河內市的特別行政經濟單位由國會決定設立,以根據首都總體規劃實現功能城市的作用。該城市以特殊模式組織,適用卓越機制和政策,實施有關地方治理、吸引投資、提升首都競爭力的新政策。

該規定旨在具體化首都的特殊位置和作用;同時為發展空間組織、城市治理和試驗符合河內新時期快速可持續發展要求的新管理模式提供法律依據。

該模式允許採用比普通行政單位更靈活、更優越的管理和運營機制和政策,從而吸引資源,促進創新、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

修訂後的《首都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山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