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事件提出了關於在YouTube、TikTok和社交網絡上利用音樂的法律界線的疑問。
據河南律師團陳英秀律師稱,許多歌手、內容創作者和企業目前尚未清楚區分在舞臺上的表演權與在數字平臺上開發作品的權利。
實際上,被允許現場表演一首歌並不意味著可以錄製並上傳視頻到互聯網。舞臺表演和網絡開發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
通常的表演許可僅允許在演出範圍內使用作品,而錄製並上傳到YouTube、TikTok則會產生額外的權利,如複製、固定錄音和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權利。
許多人仍然認為複製只是刻錄光盤或物理複製。然而,在數字環境中,創建包含歌曲的視頻文件並存儲在平臺服務器上也被視為數字複製行為。因此,只有在權利所有者允許的範圍內進行開發才是合法的。
這也是當前許多版權糾紛不在於能否演唱,而在於表演後的開發範圍的原因。
上傳到YouTube的視頻可能產生廣告收入,具有商業價值,並在互聯網上長期存在。如果沒有關於錄製和數字平臺開發權利的明確協議,上傳仍可能引發版權糾紛。
胡志明市律師團潘武俊律師也認為,根據《知識產權法》,在舞臺上表演歌曲與錄製、上傳節目到YouTube、Facebook、TikTok等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開發行為。
通常,組織單位僅申請使用作品進行公開表演。使用範圍取決於許可內容或雙方協議。因此,如果許可僅允許現場表演,組織和個人只能在該範圍內開發。
如果繼續錄製、複製並上傳節目到數字平臺以存儲或通過廣告、觀看量等商業開發,則必須獲得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所有者的同意。
被允許在舞臺上演唱並不意味著自動有權將節目上傳到網絡環境。近期的起訴案件表明,職能部門正在加強處理超出許可範圍的作品開發行為,尤其是在數字環境中。
陳英秀律師認為,TikTok和社交網絡平臺正成為許多人無意中踏入的“法律灰色地帶”。許多人將音樂混入銷售視頻、娛樂片段或個人內容中,卻不知道作者是誰,也沒有直接申請使用許可。然而,歌曲出現在平臺上並不意味著用戶可以完全自由地使用。
在許多情況下,TikTok、Facebook或YouTube已與版權管理單位或唱片公司簽訂協議,允許用戶在特定個人或娛樂範圍內使用部分音樂庫。但如果內容用於廣告、銷售、品牌建設或創收,用戶可能已超出通常的許可範圍。
而俊律師認為,不知道作者是誰或無法聯繫到權利所有者,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意使用社交網絡上的音樂。保護期內的歌曲用於視頻、銷售片段或上傳到TikTok、Facebook、YouTube等內容,都可能被視為作品開發行為,涉及複製、使用錄音、錄像或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權利。
需要區分使用平臺官方音樂庫和擅自使用外部來源的音樂。對於TikTok、Facebook、YouTube音樂庫中已有的音樂,平臺通常已簽訂版權協議,因此如果用戶正確使用功能,法律風險較低。
相反,自行從外部來源剪接音樂並公開發布,尤其是用於廣告、銷售或直播,仍可能被視為侵犯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據陳英秀律師稱,網絡空間的商業化概念目前被定義得非常廣泛。不需要直接銷售商品,只要音樂的使用有助於增加觀看量、互動、粉絲或服務於間接商業活動,該內容仍可能被視為商業開發。
許多視頻看似只是“上傳玩玩”,但實際上創造了巨大的經濟價值。當內容帶來直接或間接利益時,上傳者可能面臨內容被刪除、版權投訴或法律糾紛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