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企業因違反關於汽油流通儲備的規定以及未向主管國家管理機構註冊分銷系統而受到處罰。
上述結果是根據政府指示和國內市場管理與發展局局長關於成立國家管理及監督頭企業工作督查組的第72號決定執行的。
據此,職能部門正在全國範圍內同步加強檢查各頭企業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涉及供應來源和汽油流通儲備的執行。
通過實際檢查,職能部門已發現並處理了三家違反強制流通儲備規定的汽油經營頭企業。
具體而言,2026年5月11日,福林燃料股份公司(胡志明市)因汽油儲備水平低於規定最低標準被處以1.3億越南盾的行政處罰。
隨後,2026年5月14日,隆興貿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胡志明市)也因同樣的違規行為被處以1.3億越南盾罰款。
2026年5月21日,英發石油股份公司(清化省)因兩項違規行為被處以1.9億越南盾罰款:汽油儲備水平低於規定最低標準,以及未向主管國家管理機構註冊分銷系統。
根據現行規定,汽油經營頭企業必須維持最低流通儲備水平,以確保市場供應穩定,降低供應鏈中斷風險,同時為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作出貢獻。
此前,2026年5月,國內市場管理與發展局已發現並處理了兩家違反強制最低汽油儲備規定和未向主管國家管理機構註冊分銷系統的頭企業,罰款總額為3.2億越南盾。
越南工商部強調,連續發現和處理違規案件旨在加強紀律,提高國家管理對汽油經營活動的效力;同時要求各頭企業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供應和流通儲備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