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治局規定政府黨委的任務與組織機構

根據政治局的決議,政府黨委是直屬黨中央的執行委員會,接受黨中央的全面領導和指導,直接並經常受政治局和書記處的領導。

政府黨委的職能與任務

政府黨委的職能是領導和指導政府、總理及其下屬黨組織,按照黨章和中央的規定與指導執行;領導黨委正確落實黨的路線方針、國家政策法律以及政府黨代會的決議。

政府黨委向黨中央、政治局、書記處提出與中央對政府和政府黨委領導指導相關的建議和意見。

政治局規定了政府黨委的11項任務和權限,其中包括領導政府執行黨的規定、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任務。政府黨委還領導具體化各項主張和措施,落實黨代會決議、經濟社會發展任務、國防安全保障、對外事務以及國家行政建設等。

政府黨委授權給黨委常委會、黨委常務委員會(包括書記、副書記、黨委常委會委員)以及專職參謀助手機構,在符合黨委特點的情況下領導指導部分屬於黨委權限的任務。

同時,規定了政府黨委常委會的12項任務和權限。

政府黨委的結構與組織

根據決議,黨委執行委員會、黨委常委會、黨委書記、副書記由政治局指定。黨委、黨委常委會、書記、副書記的人數和結構由政治局審議決定。常委會的結構初步包括:政治局委員、總理任黨委書記;政治局委員、常務副總理任黨委常務副書記;各位副總理;國防部長、公安部長、外交部長、內務部長、文化體育旅遊部長、政府辦公廳主任、政府總監察長、2至3名專職黨委副書記(其中1名中央委員),以及其他由政府黨委提出的結構。

黨委常務委員會包括書記、常務副書記、專職黨委副書記,兼任的中央委員(若有)。黨委常委會委員包括副總理、國防部長、公安部長、外交部長、政府辦公廳主任。黨委、黨委常委會、黨委常務委員會可使用下屬黨委、各部委及相關機構的機構執行任務。黨委檢查委員會由政治局、書記處指定,委員人數為11至13人。

政府黨委設立4個專職參謀助手機構:組織部、檢查委員會機構、宣教與民運部、辦公室。各參謀助手機構的負責人由黨委常委會委員兼任,每個機構最多設4名專職副職(到2030年底,專職參謀助手機構副職人數最多不超過3名)。黨委常委會審議決定同級共青團組織的專職參謀助手機構佈局。專職幹部總數(包括共青團)由黨委常委會在總編制內決定。黨委機構包括政府黨委的專職副書記、各專職參謀助手機構的幹部、公務員、勞動者以及共青團機構。一名專職黨委副書記(若為中央委員則擔任)任黨委機構主管、黨委賬戶持有人,其他專職黨委副書記任黨委機構副主管。黨委機構直接管理行政、協調各專職參謀助手機構的活動,可使用黨委的經費和印章。黨委機構黨委(包括在專職參謀助手機構和共青團工作的黨組織和黨員)直屬政府黨委,由一名政府黨委專職副書記(若為中央委員則擔任)任書記。黨委和黨委常委會的人數和結構按中央規定和指導執行。

政府黨委辦公地點設在政府機關,擁有印章和獨立賬戶,按規定獲得經費、設施和活動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