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和朔莊省:因跨境販賣未滿16歲未成年人被判刑

在庭審中,有五名被告,其中包括受害者的父母(受害者未滿16歲):石善(39歲)、金氏春(40歲)、陳氏賢(52歲),均居住在芹苴市賴和社Prey Chóp B村;石氏萊(63歲),居住在芹苴市永福坊新南村;林泊子(53歲),居住在胡志明市平政社。

合議庭判處被告石善、金氏春和陳氏賢各12年有期徒刑;被告石氏萊13年有期徒刑;林泊子13年6個月有期徒刑——罪名均為“販賣未滿16歲未成年人”。

根據起訴書,大約從2024年5月起,石氏萊遇到並同意協助一名名叫林貝朋的女子——該女子希望在當地尋找女性送往中國結婚,並約定每成功一例支付2000萬越南盾作為報酬。

為了尋找介紹人並獲取報酬,被告石氏萊聯繫了陳氏賢,請求其尋找合適人選。隨後,通過親戚關係,陳氏賢瞭解到石善和金氏春夫婦有兩個女兒,且經濟困難。陳氏賢主動提出幫助將他們的兩個女兒送往中國結婚,以便獲得資金緩解困境。石善和金氏春同意讓小女兒T.T.C.T.(16歲)赴中國結婚,但大女兒T.T.C.T.(18歲)不同意,因此未參與。

2024年8月3日,各被告將T.帶到胡志明市,交給林泊子,然後送往河內,再轉移到萊州省辦理非法出境手續前往中國。在中國,T.被強迫與外國人結婚,並多次被迫發生性關係,之後設法逃離。在逃跑過程中,2024年9月14日,T.被中國警方檢查證件並拘留。2024年12月26日,T.T.C.T.被移交回越南,並隨後移交給了朔莊省邊防部隊指揮部(原單位),現為芹苴市邊防部隊指揮部。

根據案件檔案,在本案中,被告金氏春和石善(受害者的父母)收到16000萬越南盾,被告陳氏賢收到1000萬越南盾,被告林泊子收到500萬越南盾,被告石氏萊收到50萬越南盾預付款(尚欠2000萬越南盾未支付)。合議庭認為,各被告的行為對社會具有特別危險性,侵犯了人的尊嚴、名譽和自由權,尤其是受害者為兒童。同時,這些行為對地方治安、秩序和社會安全造成了惡劣影響,因此必須嚴懲。

至於名為林貝朋(又名鳳)的女子,她是被告林泊子的親妹妹,目前已出境。因此,芹苴市公安局調查機構已決定將刑事案件分離,以便繼續調查林貝朋及其他相關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