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度假所有權合同及應避免的法律風險

青年在線與阮志強博士(胡志明市國家大學經濟法律大學法律系講師)就度假所有權類型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交流。

* 購房者應如何理解度假所有權合同的法律本質?這是資產、財產權,還是僅僅是服務使用權,先生?

– 這個問題觸及了很多人誤解的關鍵點,部分原因正是合同的名稱造成了錯覺。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對照2015年《民法典》進行審視。

越南度假所有權合同及應避免的法律風險

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105條,資產包括物品、金錢、有價證券和財產權。而第115條規定的財產權是指可以用金錢衡量的權利,包括對知識產權客體的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財產權。

由此可以確定:度假所有權合同本質上賦予買方一項有期限的住宿服務使用權,而不是不動產所有權,也不是與有形資產相關的財產權。

這是根本區別,具有重大的法律後果。如果擁有不動產,買方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158條擁有三項充分的權利:佔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

但對於度假合同,買方僅有權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使用服務,即不能抵押、不能隨意納入遺產,且轉讓通常完全取決於合同條款和服務賣方的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度假所有權”這個名稱也容易引起誤解。在一些民事案件中,買方以合同冠以“所有權”之名但未授予像真正資產所有權那樣的充分佔有和處分權為由提起訴訟。

可以得出結論:度假合同買方購買的是合同規定的服務使用權,與購買長期服務套餐無異,而不是投資於像不動產那樣具有法律價值的資產。

* 為什麼實際上很多人轉讓或收回度假所有權合同資金時遇到困難?

– 我認為,導致度假合同買方在轉讓或收回資金方面遇到困難的原因有三個。

首先,沒有透明的二級市場。與股票或不動產不同,度假合同沒有受法律承認的交易平臺或二級市場。轉讓(如果合同允許)須經原服務賣方同意,且必須找到買家。實際上,很少有人願意購買二手服務使用權,因此流動性幾乎為零。

其次,法律尚未有專門監管框架。目前越南沒有任何法律文件具體規定度假所有權合同、轉讓權、退款條件或此類交易中的買方保護機制。整個法律關係必須依據2015年《民法典》、202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旅遊法》處理——這些規定並非針對該商業模式制定,造成許多法律空白。

第三,通過研究許多度假所有權合同,我發現合同通常包含一些雙重法律“陷阱”,使買方無法脫身。例如,“不可撤銷承諾”,即放棄單方終止合同的權利。或者規定定金在開業日後“自動轉為部分付款”,剝奪了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328條的定金返還機制。

結果,買方既不能退出,也無法要回錢款,儘管理論上2015年《民法典》第405-406條要求對格式合同作不利於起草方的解釋,但在訴訟實踐中證明該條款無效絕非易事。

* 合同中哪些條款是人們常常忽略但可能導致日後糾紛的?

– 我確定至少有四類條款買方常忽略但隱藏巨大風險。

第一是不可撤銷承諾條款。買方簽署即意味著放棄單方終止合同的權利,即使之後服務未按承諾提供。這潛在地與202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的消費者權利相沖突。

第二是定金轉為付款條款。該條款取消了2015年《民法典》第328條定金的擔保效力。買方以為自己“支付定金”以保留退出權,但實際上該筆錢已變成不可退還的付款。

第三是年費及漲價條件條款。大多數度假合同規定買方每年須繳納管理/維護費,無論是否使用服務。該條款通常未明確每年最高漲幅,造成費用可能隨時間持續上漲的風險。

第四是有效期和失效條件條款。度假權通常與項目運營期限掛鉤。當項目結束或公司解散時,買方失去所有剩餘使用權且無補償,除非合同另有規定。買方需仔細閱讀項目提前結束的處理機制。

* 年費、管理費或額外費用如何影響合同的實際價值?

– 這是最被低估但造成最嚴重損害的因素。從法律角度看,年費是買方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513條和第516條承擔的持續合同義務。若不繳費,服務提供方有權合法暫停服務。而已付本金不予退還。這正是許多人陷入的惡性循環:因無法繳費而不能使用服務,同時也無法收回本金。

如果計算實際總成本,本金按合同年限均攤加上每年年費,每週度假的費用通常遠高於按實際需求預訂同級酒店客房。更何況,當公司遭遇財務困難或項目暫停時,買方既失去服務,也沒有法律依據要求相應賠償。

因此,在簽署合同前,應計算整個合同週期的總成本,與常規訂房方案比較,並務必仔細閱讀費用條款,特別是是否有年費漲幅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