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年在线与阮志强博士(胡志明市国家大学经济法律大学法律系讲师)就度假所有权类型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交流。
* 购房者应如何理解度假所有权合同的法律本质?这是资产、财产权,还是仅仅是服务使用权,先生?
- 这个问题触及了很多人误解的关键点,部分原因正是合同的名称造成了错觉。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对照2015年《民法典》进行审视。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05条,资产包括物品、金钱、有价证券和财产权。而第115条规定的财产权是指可以用金钱衡量的权利,包括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
由此可以确定:度假所有权合同本质上赋予买方一项有期限的住宿服务使用权,而不是不动产所有权,也不是与有形资产相关的财产权。
这是根本区别,具有重大的法律后果。如果拥有不动产,买方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58条拥有三项充分的权利: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但对于度假合同,买方仅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服务,即不能抵押、不能随意纳入遗产,且转让通常完全取决于合同条款和服务卖方的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度假所有权”这个名称也容易引起误解。在一些民事案件中,买方以合同冠以“所有权”之名但未授予像真正资产所有权那样的充分占有和处分权为由提起诉讼。
可以得出结论:度假合同买方购买的是合同规定的服务使用权,与购买长期服务套餐无异,而不是投资于像不动产那样具有法律价值的资产。
* 为什么实际上很多人转让或收回度假所有权合同资金时遇到困难?
- 我认为,导致度假合同买方在转让或收回资金方面遇到困难的原因有三个。
首先,没有透明的二级市场。与股票或不动产不同,度假合同没有受法律承认的交易平台或二级市场。转让(如果合同允许)须经原服务卖方同意,且必须找到买家。实际上,很少有人愿意购买二手服务使用权,因此流动性几乎为零。
其次,法律尚未有专门监管框架。目前越南没有任何法律文件具体规定度假所有权合同、转让权、退款条件或此类交易中的买方保护机制。整个法律关系必须依据2015年《民法典》、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游法》处理——这些规定并非针对该商业模式制定,造成许多法律空白。
第三,通过研究许多度假所有权合同,我发现合同通常包含一些双重法律“陷阱”,使买方无法脱身。例如,“不可撤销承诺”,即放弃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或者规定定金在开业日后“自动转为部分付款”,剥夺了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328条的定金返还机制。
结果,买方既不能退出,也无法要回钱款,尽管理论上2015年《民法典》第405-406条要求对格式合同作不利于起草方的解释,但在诉讼实践中证明该条款无效绝非易事。
* 合同中哪些条款是人们常常忽略但可能导致日后纠纷的?
- 我确定至少有四类条款买方常忽略但隐藏巨大风险。
第一是不可撤销承诺条款。买方签署即意味着放弃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即使之后服务未按承诺提供。这潜在地与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相冲突。
第二是定金转为付款条款。该条款取消了2015年《民法典》第328条定金的担保效力。买方以为自己“支付定金”以保留退出权,但实际上该笔钱已变成不可退还的付款。
第三是年费及涨价条件条款。大多数度假合同规定买方每年须缴纳管理/维护费,无论是否使用服务。该条款通常未明确每年最高涨幅,造成费用可能随时间持续上涨的风险。
第四是有效期和失效条件条款。度假权通常与项目运营期限挂钩。当项目结束或公司解散时,买方失去所有剩余使用权且无补偿,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需仔细阅读项目提前结束的处理机制。
* 年费、管理费或额外费用如何影响合同的实际价值?
- 这是最被低估但造成最严重损害的因素。从法律角度看,年费是买方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513条和第516条承担的持续合同义务。若不缴费,服务提供方有权合法暂停服务。而已付本金不予退还。这正是许多人陷入的恶性循环:因无法缴费而不能使用服务,同时也无法收回本金。
如果计算实际总成本,本金按合同年限均摊加上每年年费,每周度假的费用通常远高于按实际需求预订同级酒店客房。更何况,当公司遭遇财务困难或项目暂停时,买方既失去服务,也没有法律依据要求相应赔偿。
因此,在签署合同前,应计算整个合同周期的总成本,与常规订房方案比较,并务必仔细阅读费用条款,特别是是否有年费涨幅上限。
(编译:李程;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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