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輕報就許多消費者已購買但尚未獲得國家技術法規產品合格認證的兒童安全座椅問題,與越南登檢局副局長阮蘇安進行了探討。
為何不交給國有單位擔任合格認證機構?
* 請問,為何汽車兒童安全座椅需要按照國家技術法規進行產品合格認證和公告?哪個機構有權頒發該認證活動註冊證書?
–汽車兒童安全座椅是《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法》規定的兒童安全設備之一。
根據法律賦予的任務,交通運輸部(現為建設部)已頒佈關於汽車兒童安全設備國家技術法規QCVN 123:2024/BGTVT,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根據《標準與技術法規法》,國家技術法規必須強制執行。
根據規定,汽車兒童安全設備必須在生產、經營組織或個人註冊地的省級專業機構進行合格公告,公告基於越南登檢局指定的認證機構的符合性認證結果。
產品認證活動註冊證書的頒發由認證機構總部所在地的省級人民委員會下屬專業機構負責。
* 目前尚無認證機構獲得該座椅合格認證活動註冊證書,原因是什麼?
– 產品認證活動註冊證書的頒發由認證機構總部所在地的省級人民委員會下屬專業機構負責。
因此,越南登檢局不具備關於有多少認證機構已獲得汽車兒童安全座椅認證活動註冊證書以及相關問題的完整信息。
根據第37/2026/NĐ-CP號法令詳細規定組織和實施《產品質量與貨物法》的部分條款和措施,指定認證機構的條件之一是已按照標準和技術法規法律規定獲得認證活動註冊證書;並須在指定註冊範圍內獲得認可。
然而,目前尚無認證機構向越南登檢局提交指定註冊申請。
* 建設部尚未發佈汽車兒童座椅產品風險等級分類目錄,是否也是原因之一?
– 建設部尚未發佈產品、貨物風險等級分類目錄(包括汽車兒童座椅)並非影響因素,因為:
關於汽車兒童安全設備的使用規定及國家技術法規的頒佈屬於專門法律(《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法》)的規定。
而產品、貨物風險等級分類目錄則屬於《產品質量與貨物法》的規定。
因此,建設部發布產品、貨物風險等級分類目錄是為了統一法律規定。
該產品合格公告的法律框架已經完備。
具體而言,認證機構產品認證活動註冊證書的頒發程序規定於第22/2026/NĐ-CP號法令;認證機構的指定程序規定於第37/2026/NĐ-CP號法令;合格公告程序規定於第14/2026/TT-BKHCN號通知。
* 許多人疑問,兒童座椅是安全設備,為何不交給國有單位作為合格認證機構,以便快速推進,滿足經營者及民眾需求?
– 目前,黨和政府的方針是社會化的認證活動,以分離國家管理職能與組織實施職能,並充分利用全社會的資源。國家管理機構僅扮演管理認證活動的角色。
交由國家機關作為認證機構,將無法充分利用社會資源,也無法按照黨和政府的方針分離國家管理與組織實施的角色。
法律規定已明確,符合條件的認證機構可根據國家技術法規的要求進行產品合格認證。
未經合格認證的兒童安全座椅能否使用?
* 許多民眾已購買兒童安全座椅,但擔心尚未獲得產品合格認證的座椅從2026年7月1日起能否使用?
– 相關法律文件沒有溯及既往的規定,因此原則上,民眾在QCVN 123:2024/BGTVT生效前購買的汽車兒童安全座椅仍可正常使用。
但民眾需注意按照製造商的使用說明或座椅標籤上的信息正確使用。
若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異常,如座椅固定或兒童固定不安全、座椅尺寸不適合兒童身高體重、或隨附使用說明缺乏具體指導或兒童身高體重規定,則應更換為已按規定進行合格公告的座椅。
* 在尚無認證機構按照QCVN 123:2024/BGTVT進行兒童安全座椅符合性認證的情況下,民眾能否使用已獲國外機構評估符合性的進口座椅?
– 據越南登檢局所知,越南尚未簽署任何涉及承認國外機構對兒童安全座椅符合性評估結果的協議或協定。
國家技術法規和法律文件也未規定承認國外機構對該產品的符合性評估結果。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國外機構的認證不能替代該產品的合格公告。
* 越南登檢局已向建設部建議,若7月1日後仍無符合條件的試驗和認證機構,則臨時指定登檢局下屬的VMTC機動車試驗中心作為該座椅的試驗機構,並授權登檢局臨時承擔認證職責,為期6個月或直至有符合條件的認證機構。建設部是否已批准該建議?
– 截至6月24日末,登檢局尚未收到建設部的指示文件。
* 若7月1日前仍無符合條件的認證機構且已售給客戶的座椅不合規,登檢局是否會建議建設部提請有權機構繼續推遲關於載運10歲以下、身高1.35米以下兒童須使用安全座椅的規定?
– 自2026年7月1日起必須為兒童使用合適的安全設備(除客運經營車輛外)的規定,載於《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法》第10條第3款,並經第118/2025/QH15號《修改10部涉安全秩序法律法》第7條第3款修訂。
因此,推遲該規定生效的權限屬於國會。
登檢局關於建議建設部臨時指定試驗機構並臨時授權登檢局在6個月內或直至有符合條件的認證機構期間承擔認證職責的建議,旨在解決尚未有符合條件的認證機構時遵守上述規定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