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起訴材料,武維發(32歲,居住在越南金甌省新城坊)是位於梁世楨鄉和中邑的四塊土地的合法使用權人。這些土地為多年生作物種植地、農業用地,總面積超過9000平方米。
上述土地來源是武維發從前業主黃功仁和陳氏妙夫婦處轉讓所得。
武維發表示,接受轉讓前,他僅通過圖紙上的土地位置和圖紙確認符合經營目的即同意交易,未直接到實地檢查(武維發與黃功仁是好友)。待完成手續並接收土地時,新地主才發現土地上仍存在許多機器、工程和廠房設備。
經瞭解,武維發得知這些財產此前已由舊蓋縣民事判決執行分局配合拍賣給明成綜合貿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事情變得複雜,因為武維發將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入股一發水產進出口股份公司,期望投資水產加工廠項目長期經營。
明成公司依據資產拍賣買賣合同認定資產購買合法,堅決不肯拆除、遷移其土地上的工程和建築,這直接阻礙和侵犯了土地使用權人的權益,導致所有投資經營計劃停滯。
武維發認為舊蓋縣民事判決執行分局對其土地上的資產進行查封拍賣違反法律規定,違反《民事判決執行法》第94條。對中標企業執行判決並由金甌省第一公證處於2019年12月認證的行為也違反了公證法律規定。
武維發說:“金甌省第一公證處對合同的公證是在財產的法律狀態僅基於已頒發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進行的。判決執行機關和公證機構從未要求徵詢土地使用權人對土地上現有工程和建築的意見,其中包括建在稻田和多年生作物地上的廠房。” 一發公司不僅要求將財產遷出地塊,還要求賠償因等待收回土地以實施金甌省人民委員會批准的水產加工廠投資項目期間支付給員工的工資。
深入調查土地來源,糾紛始於2019年,當時張仲性夫婦將位於梁世楨鄉總面積超過9500平方米的四塊相鄰土地轉讓給陳登性夫婦。隨後該地塊繼續轉手給黃功仁夫婦,並於2019年11月初完成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姓名更新。
2021年1月18日,武維發以35億越南盾從黃功仁夫婦處受讓了上述四塊土地。交易簽訂了公證合同,通過銀行支付,武維發於2021年2月1日獲得土地使用權證。
然而到2021年中,張仲性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上述一系列轉讓合同,理由是當初與陳登性的合同實為虛假交易,旨在掩蓋8億越南盾的借款。事情更加複雜,因為土地上有破產公司的財產,曾於2019年底被舊蓋縣民事判決執行分局查封並拍賣給另一家企業。
在庭審中,代表武維發的律師指出了土地資產拍賣中“異常、缺乏透明度的可疑跡象”。同時,武維發善意受讓土地,已完成付款義務並按規定獲得土地使用權證。產生的糾紛並非買地人的過錯。
然而在判決中,審判委員會僅部分支持張仲性的請求,宣佈之前的轉讓合同因存在虛假因素及低價申報以逃稅而無效。
對於武維發的交易,儘管他購買土地時已持有出賣人名下的紅皮書,已全額付款且不知前業主的借貸情況,法院仍宣佈合同無效。審判委員會的理由是僅憑文件購地而未實地查看,違反《民法典》第117、122、123條。
法院認定,張仲性夫婦與陳登性夫婦之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實為掩蓋借款的虛假交易。簽訂該轉讓合同違反《民法典》第117、122、123、124條。
對於陳登性夫婦與黃功仁夫婦之間的後續合同,雙方進行土地轉讓但未實際交付土地。簽訂轉讓合同價格為1.9億越南盾,但實際收到的轉讓款總額為16.804億越南盾,目的是逃避向國家納稅義務,違反《民法典》第117、122、123條。此外,黃功仁在轉讓土地時明知土地上有工程和建築,但未作任何約定。
對於黃功仁夫婦與武維發於2021年1月18日簽訂的轉讓合同,轉讓土地時,明成綜合貿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已於2019年12月17日通過拍賣購買了爭議土地上的資產。
庭審中,武維發的授權代表承認在受讓時未到實地查看,僅確認黃功仁夫婦已登記土地使用權,土地位置適合經營即同意受讓,這違反了《民法典》第117、122、123條。
基於上述分析,審判委員會認為上述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均根據《民法典》第122、407條無效。由於陳登性與黃功仁之間的合同以及黃功仁與武維發之間的合同均無效,各方恢復原狀,相互返還已收到的財物,根據《民法典》第131條處理。
對於已轉讓的土地,武維發現已登記土地使用權證,實測總面積9549.8平方米,因此責令武維發向張仲性和杜緣返還四本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張仲性和杜緣有權聯繫主管國家機關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更名手續。
因黃功仁與武維發之間的合同無效,各方恢復原狀,相互返還已收到的財物,當事人日後如無法達成一致產生糾紛,可通過另案起訴解決。
至於明成公司正在管理和使用的土地上的工程和財產,庭審中張仲性的代表與該公司一致同意自行協商履行承諾書,公司將全部搬遷工程以將土地歸還張仲性。因各方同意自行協商且未在本案中提出任何要求,審判委員會不予考慮。
初審判決引發了關於紅皮書的法律效力以及善意買受人按規定完成全部行政手續後權益的諸多討論。武維發表示將繼續向金甌省人民法院上訴,認為初審判決存在諸多程序違規,評價片面偏向原告,嚴重侵犯其合法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