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青年報》報道,峴港市人民法院近日開庭審理上訴案,接受被告人L.M.P.(42歲,居住在峴港)的上訴;判處被告人P. 12個月有期徒刑,罪名是因違反職業規定而過失致人死亡,但給予緩刑;考驗期為24個月。
此前,初審法院判處被告人12個月有期徒刑,P.已上訴請求緩刑。
L.M.P.是T.貿易與服務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峴港)的飛行員。
2025年7月7日,H.Q.T.夫婦(居住在胡志明市)在該公司報名參加山茶半島的滑翔傘飛行體驗。
次日下午,T.夫婦前往登記處,隨後乘坐出租車前往山茶山上的飛行場地。
公司安排兩名飛行員執行飛行任務。T.的妻子先行飛行並安全著陸。
P.在與T.一起飛行前,只扣上了胸部綁帶(胸部安全扣),而忘記為遊客扣上兩條大腿綁帶(大腿位置的安全扣)。
起飛幾分鐘後,T.從坐帶中滑出,自由落體墜入山中,導致死亡。P.試圖降落在附近的沙灘並呼叫支援。
調查過程確定,該公司已獲發證照,具備經營體育活動和動力滑翔傘運動的資質。
P.持有滑翔傘和風箏運動教練專業培訓證書,系T.公司的飛行員。
根據職業規範,對於動力滑翔傘飛行員,公司操作流程及職能機構組織的飛行員培訓計劃均規定:起飛前,飛行員必須檢查所有設備以確保安全。
P.忘記扣上兩條大腿綁帶(大腿安全扣)的行為,違反了動力滑翔傘飛行員的職業規範,導致T.死亡。
關於民事賠償:
T.公司和被告人P.已向遇難者家屬賠償損失2億越南盾。其中,飛行員賠償及資助1.75億越南盾;公司賠償及資助2500萬越南盾。
受害者代表表示同意,無其他要求,不就上述案件的民事問題提出申訴或投訴。
受害人家屬也已提交撤訴函,請求司法機關免除對被告人的刑事追責。
上訴法院認為,初審判決已正確評估行為的性質、程度,判處被告人12個月有期徒刑是恰當的。
事故發生後,被告人自願向受害人家屬賠償,受害人家屬代表提交了撤訴函。
被告人供認不諱、態度誠懇、有悔改表現;家庭困難,是主要勞動力,正在撫養幼兒。
被告人的父親曾獲國防部頒發獎狀,表彰其在服役期間出色完成任務,為保衛和建設祖國做出了應有貢獻。
被告人品行良好,有多項減輕刑事責任的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