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直播銷售新規:賣家必須公開多項內容

具體而言,提供直播銷售功能的電子商務平臺必須公開運營規則,包括法規中規定的內容。

這些內容包括:直播銷售參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直播銷售對象的確定、流程、指導直播銷售人員進行電子身份認證;賣家賬戶和直播銷售人員賬戶註冊的條件、流程和手續。

公佈完整、準確內容的義務

該規定還明確了停止直播、刪除顯示信息及鏈接的具體情形。具體流程和指導,以便直播銷售人員能夠顯示關於可能造成不安全、對消費者生命、健康、財產產生負面影響商品和服務的預警內容。

同時,規定了直播過程中及直播結束後接收和處理觀眾反饋、要求、投訴的機制和具體指導流程。

電子商務平臺管理者必須完整、準確、清晰地公佈上述內容,或在平臺主屏幕的顯著位置提供鏈接,並設置明確區分標識。

定期通過電子商務活動管理系統在線報告本法令實施情況,或應主管國家機關要求提供信息。

自收到主管國家機關要求後24小時內,採取措施檢查、審查、刪除和及時處理侵犯知識產權、涉及違法經營行為的商品和服務信息。

根據主管國家機關建議更新關鍵詞,並在商品和服務信息顯示在電子商務平臺前進行關鍵詞過濾。

維護並使用已在電子商務活動管理系統中完成行政手續的賬戶,以接收和回覆信息,處理與電子商務平臺相關的投訴、反映和爭議。

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協調,審查、暫時刪除或阻止訪問有侵犯知識產權跡象的商品和服務信息,按照平臺上公開的接收和處理反映、要求、投訴的方式進行。

何時終止電子商務平臺註冊?

具有在線下單功能的電子商務平臺的管理者,須履行《電子商務法》中規定的義務,包括大型數字平臺和具有在線下單功能的社交網絡。

該法令還規定,中介電子商務平臺、從事電子商務的社交網絡、綜合電子商務平臺的管理者,只有在滿足管理運營條件並獲得工貿部確認註冊後,方可運營平臺。

中介電子商務平臺、從事電子商務的社交網絡、綜合電子商務平臺的管理者,須在信息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註冊修改、補充手續。

主管國家機關終止中介電子商務平臺、從事電子商務的社交網絡、綜合電子商務平臺註冊的具體情形為:自主管國家機關通過電子商務活動管理系統發出要求後30天內,平臺未反饋信息以配合管理和監督;管理者實施違法行為須終止平臺運營,按行政違法處理法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