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內務部的報告,統計顯示,目前仍有705/3321個鄉級行政單位(21.23%)未達到標準。
其中17個單位未達到面積和人口規模兩項標準,529個單位(5.93%)未達到面積標準,159個單位(4.79%)未達到人口標準。
繼續研究合併未達標的鄉級單位
這導致投資資源分散,管理成本增加,同時未能充分發揮規模優勢來組織公共服務供給,以及落實轄區內的經濟社會發展任務。
在一些地方,調整後的單位邊界尚未真正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空間,仍存在對都市區、工業園區、經濟區、旅遊區、遺蹟、風景名勝或具有高度自然聯繫區域的割裂現象。
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發展規劃、發展空間管理、基礎設施投資以及長期投資資源的吸引。
另據內務部,一些都市在單位調整後形成了多中心的發展空間,其規模和角色已超出傳統行政邊界。
一些市鎮併入農村鄉,改變了現有都市區域的管理性質,需要繼續審查以形成合適的城市行政單位。
關於標準、行政邊界調整和核心城市設立,內務部建議中央、政治局和書記處繼續提出指導方針,審查和完善地方政府組織模式,朝著穩定、協調、高效的方向發展。
同時,允許繼續合併規模小、未達標的鄉級單位,並考慮特殊因素。在符合條件的市鎮和都市區域基礎上設立新的坊。
研究合併一些中心坊,以形成規模足夠大的坊,扮演省、市發展核心角色,研究形成新型經濟特區作為增長極…
調整工作需要確保遵守黨的規定、憲法和法律,確保國家管理的穩定性、順暢性和連續性。
符合各時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符合各地自然、社會條件、歷史傳統、文化以及確保國防、安全、秩序和社會安全的要求。
同時符合地方政府機構的管理能力、信息技術應用水平和數字化轉型程度。
總體精神是不為追求數量而調整,不造成不必要的動盪,但不讓行政單位的不合理阻礙發展。
鄉、坊的面積和人口規模標準
目前,鄉、坊的標準由國會常務委員會第112/2025號決議規定。
具體而言,山區鄉的人口規模為5000人以上,海島鄉為2500人以上。其餘鄉為16000人以上。坊的人口為21000人以上。
關於面積標準,山區鄉需達到100平方公里以上,海島鄉需達到15平方公里以上。其餘鄉面積為30平方公里以上。坊的面積為5.5平方公里以上。
關於具有特殊因素的農村行政單位標準,對於省、鄉,若50%人口為山區少數民族或擁有陸地國界線,則人口規模最低標準為相應省、鄉規定標準的50%。
同時,每增加10%的少數民族人口,可相應減少5%的規定標準。
對於經有權機關確認的特別困難沿海灘塗鄉,人口規模最低標準為規定標準的50%。
對於紅河平原地區,省的自然面積最低標準為規定標準的50%,鄉為70%;其他標準按規定執行。
除了人口規模和麵積,坊還需要滿足更多標準。例如,城市人口規模佔行政單位人口規模的比例達到50%以上。
坊的經濟社會發展結構和水平需達到以下指標:地方預算總收入與地方預算總支出的比例達到100%以上,工業—建築業和服務業在GRDP中的比重達到70%以上…
同時,坊需滿足近三年人均年收入高於所屬省、市的平均水平,近三年貧困戶比例低於所屬省、市的平均水平。
此前,副總理范氏清茶強調繼續審查和調整未達標的鄉級行政單位(705個單位)。調整必須緊跟基本要求,符合文化、歷史、傳統、民族、宗教、地理等方面的特殊性。
根據政治局的結論,政府將提供具體指導,並在2026年內完成。
副總理范氏清茶明確指出,政府將研究調整未達標的鄉級行政單位,並在2026年內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