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防部長潘文江大將提交《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法》草案

7月16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對《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法》草案提出意見。

履行越南關於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的國家承諾和義務

受總理委託,副總理兼國防部長潘文江大將代表政府呈交報告指出,研究制定和頒佈該法是緊迫要求,旨在將黨的國防、安全、保衛祖國、科技發展、創新、主動積極融入國際等方針路線制度化。

頒佈該法也是為了履行越南作為締約國的國際條約中關於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的國家承諾和義務。

潘文江大將表示,該草案包括4章37條。

該草案設計確保與國防、安全、反恐、反洗錢、化學品、原子能、外貿、海關、科技等法律的一致性和協調性。

同時,該法按框架法方向制定,僅規定屬於國會權限的基礎、穩定、長期問題;不將經常變動的深度技術任務內容法律化,交由政府詳細規定,以確保靈活性、可行性和符合實際。

草案明確規定了在適用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措施過程中保護組織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機制。不對研究、投資、生產、經營、出口、進口和合法交易活動設置重複的行政手續。

該法不建立與該法並行的許可、申報、報告、檢查、監督機制,並簡化手續,將信息提供、開發、共享與各部委、地方現有數據庫、信息系統整合。

越南國防部長潘文江大將提交《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法》草案

需補充信息保密規定和緊急情況處理機制

在作審查報告時,國防安全對外委員會主任黎晉得上將表示,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一致認為有必要頒佈該法。

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在整合、規範各部委兩用商品清單基礎上建立控制清單是適當的,有助於避免行政手續重疊和重複。

然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建議明確整合、引用和適用控制清單與專業清單的機制,同時補充信息保密規定和緊急情況處理機制。

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注意到,關於可疑交易涉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資助的規定已符合風險管理原則,與反洗錢法律一致,並滿足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的要求。

為確保可行性、避免濫用,建議明確接收報告後各職能機關協調和信息交換的責任。

國會主席陳青敏在發表意見時認為,將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制度法律化是國家必要的一步。

關於應急能力建設和專用力量保護,國會主席認為目前主要力量在軍隊、化學兵種以及科技部和衛生部的部分專業單位。

然而,關於特殊待遇制度、專用裝備和國家緊急情況下跨軍種協同作戰機制的法律框架尚不真正協調。

他建議將高水平特殊制度法律化適用於專業力量,同時規定國防部、公安部、衛生部、科技部和重點地方必須參與的跨部門演習機制,以完善在國家主導機構統一指揮下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