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年輕人報》報道,經過檢查核實,嘉萊省亞赫如鄉人民委員會確認,其辦公地點有10棵木棉樹和3棵鳳凰花樹被砍伐,而批准砍伐的是亞赫如鄉公安站長。
峴港市律師協會的潘德黃律師表示,根據2017年《公共財產管理和使用法》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在鄉級人民委員會辦公場所內種植的樹木,如果是由國家投資管理的,則屬於公共財產。
因此,砍伐、遷移或處理樹木必須遵守關於管理和使用公共財產的法律規定。
原則上,處理公共財產必須確保權限正確、公開、透明、節約和高效;任何個人或組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決定處理公共財產。

目前,砍伐或遷移作為公共財產的樹木的程序、手續和權限按照第258/NP-CP號法令第27條的規定執行。
據此,只有屬於法律允許的情況時,才能進行砍伐或遷移;必須由負責管理樹木的主體或主管機關、人員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執行。
檔案中需說明處理依據、樹木的實際狀況,並且執行過程必須確保符合法律規定。但根據該法令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免於許可證的情況除外。
上述法令還規定,負責管理公園、樹木的單位包括:鄉級人民委員會;各級人民委員會下屬的公園、樹木專業機構;具有管理公園、樹木職能的公立事業單位。
並且“省級人民委員會有責任將頒發砍伐、遷移樹木許可證的權限下放給下屬的公園、樹木專業機構和鄉級人民委員會,使其符合地方政權組織的法律規定”。
因此,可以確定鄉級公安力量並非法律規定的負責管理樹木的機關,也沒有權限決定砍伐或遷移樹木。
關於鄉級公安以樹木有傾倒風險、對民眾構成安全隱患為由,試圖免於許可證的情況,並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因為,根據潘德黃律師的說法,上述法令第27條第2款規定免於砍伐、遷移樹木許可證的情況中,a點規定:“樹木在自然災害緊急情況下有折斷、傾倒風險”。
這一規定同時要求滿足兩個條件:“樹木有折斷、傾倒風險”且“該風險發生在自然災害緊急情況下”。因此,僅憑樹木有傾倒風險或可能造成安全隱患這一理由,不足以認定屬於免於許可證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