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項標準
根據該議定,被選為文化遺產都市模式試點的地方需滿足全部5項標準:
第一,該都市的文化遺產是在地方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形成的。
第二,都市與文化遺產之間有緊密聯繫,文化遺產的價值必須構成都市的價值。

第三項條件相當“嚴格”,即地方必須擁有至少兩項由越南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可、評級或列入名錄的物質文化遺產或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遺產;切實做好遺產保護與弘揚工作,結合傳統教育,為經濟社會發展、旅遊業發展、文化產業奠定基礎,為地方經濟增長做出貢獻;在國內和國際上宣傳、推廣和傳播文化遺產價值。
第四,已頒佈並良好執行當地文化遺產管理、保護和弘揚的規定;確保保存構成文化遺產價值的原始要素、空間結構、文化景觀、建築、控制建築密度、層高、建築形式、公共空間、技術基礎設施以及遺產區域內的服務開發活動;有效實施有關文化遺產管理、保護和弘揚的計劃、方案和項目;制定並良好執行符合文化遺產法律規定的對藝人的制度政策。
第五,在投資、保護、修復、管理、保護和弘揚文化遺產價值方面具有實踐經驗,符合文化遺產法律規定;可持續保護文化遺產並可持續發展文化、經濟、社會和環境要素;擁有經評估總體經濟價值並向國際公佈的世界遺產;擁有達到二級標準及以上的博物館。
特殊機制與優惠政策
該議定還明確,試點的文化遺產都市模式將獲得投資,支持遺蹟的保存、修繕和修復,實施保護與弘揚文化遺產價值的計劃、方案和項目,並享受優惠政策。
具體而言,地方將擁有城市建築群、農村建築群、居住地、城鄉區域、工業工程,包含建築、歷史、文化空間,代表一個或多個歷史、建築、藝術發展階段以及物質文化遺產,同時包含主體社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空間或人類現存或曾經存在的文化傳統。
同時,還有建築群、具有建築和景觀統一性或具有突出文化、科學、歷史價值的連續建築群。

地下和水下發現遺蹟、遺物或保存遺蹟、遺物跡象的地點,以及發現與人類活動相關的具有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痕跡的地點,將按規定得到保護和弘揚其價值。
自然環境、生態景觀以及包含歷史、文化、科學、美學價值的自然物質景觀空間,連同物質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空間,將按照物質文化遺產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踐空間與主體社區相連接的方向進行保護和弘揚。
根據該議定,實施文化遺產都市模式試點的地方可決定費用優惠政策。
據此,省級人民議會可決定徵收遺蹟服務費以及法律規定之外的費用。地方財政將全額享受人民議會頒佈的費用收入。文化遺產都市內的名勝古蹟、歷史文化遺蹟、文化工程、博物館的門票費,在扣除成本後,可留給公立事業單位以彌補收費服務運營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