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項標準
根據該議定,符合5項標準的地方將被選為文化遺產都市模式的試點:
第一,城市擁有在其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文化遺產。
第二,城市與文化遺產之間有緊密聯繫,文化遺產的價值必須構成城市的價值。

第三項條件相當嚴格,即當地必須擁有至少兩項被越南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可、評級或列入名錄的物質文化遺產或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遺產;落實好保護與弘揚價值工作,結合傳統教育,為社會經濟發展、旅遊業發展、文化產業奠定基礎,並有效促進地方經濟增長;在國內和國際上宣傳、推廣文化遺產價值。
第四,已制定並良好執行地方文化遺產管理、保護和弘揚價值的規章;確保保護構成文化遺產價值的原始元素、空間結構、文化景觀、建築,控制建築密度、高度、建築形式、公共空間、技術基礎設施以及遺產區域的開發活動;開展有效的管理、保護和弘揚文化遺產價值的計劃、方案、項目;制定並良好執行符合文化遺產法規定的藝人制度和政策。
第五,在投資、保護、修復、管理、保護和弘揚文化遺產價值方面具有實踐經驗,符合文化遺產法規定;可持續保護文化遺產並可持續發展文化、經濟、社會和環境要素;擁有進行整體經濟價值評估並國際公佈的世界遺產;擁有達到二級及以上標準的博物館。
特殊機制與優惠政策
該議定還明確指出,試點文化遺產都市模式的地方將獲得投資、支持,用於古蹟的保護、修繕和修復,實施保護與弘揚文化遺產價值的計劃、方案、項目,並享受特殊機制與優惠政策。
具體而言,當地將擁有城市建築群、農村建築群、居住地、城市和農村區域、工業工程,包含具有代表一個或多個歷史、建築、藝術發展階段的建築、歷史空間、文化價值的建築、空間,以及符合文化遺產法規定的物質文化遺產,同時擁有社區或人類現存或曾經存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空間或文化傳統。
同時,擁有建築和景觀上具有統一性的建築群、連貫性建築群,或具有突出文化、科學、歷史價值。

已發現遺址、文物或具有保存遺址、文物跡象的地下和水下地點、區域,以及發現與人類活動相關的、具有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遺蹟地點,將按規定得到保護和弘揚。
自然景觀、環境——生態以及包含歷史、文化、科學、美學價值的自然物質景觀空間,以及相關物質文化空間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將按照物質文化遺產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踐空間與社區相結合的方向進行保護和弘揚。
根據該議定,實施遺產都市模式試點的地方將決定費用和收費的優惠政策。
據此,省級人民議會決定製定古蹟服務費、名錄外收費的徵收標準,費用和收費按規定執行。地方預算將全額享受人民議會頒佈的名錄外收費收入。
遺產都市範圍內的名勝古蹟、歷史文化古蹟、文化工程、博物館的門票收入,在扣除成本後,可留歸公立事業單位以支付提供收費服務的運營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