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所拍攝視頻,哪種情況無需徵得同意?——越南個人數據保護法詳解

根據新規定,組織和個人在公共場所進行錄音、錄像活動時,是否無需徵得被錄音、錄像者的同意?被錄音、錄像者是否會被侵犯隱私或損害名譽、人格?(讀者提問)

為安全、秩序目的在公共場所錄像

律師阮氏秋心解答:

在公共場所或公共活動中進行錄音、錄像而無需事先獲得主體同意的規定,此前就已存在,並非從今年初才開始適用。

根據2023年第13號法令《個人數據保護》第18條,有權機關為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組織及個人的合法權益之目的,可在公共場所進行錄音、錄像並處理所獲個人數據,無需被錄音、錄像者同意,但需通知主體其正在被錄音、錄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述關於公共場所錄音、錄像的規定,載於2025年《個人數據保護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據該法第32條,在以下情況下,機關、組織、個人可在公共場所、公共活動中進行錄音、錄像並處理所獲個人數據,無需個人數據主體同意:

錄音、錄像的目的在於執行國防任務、保護國家安全、保障社會秩序安全、保護機關、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

從公共活動中獲取的聲音、圖像及其他識別信息,包括會議、研討會、體育比賽、藝術表演及其他公共活動,且不損害個人數據主體的名譽、人格、聲譽。

同樣根據該條款,進行錄音、錄像的機關、組織、個人有責任通過通知或其他信息形式,讓個人數據主體知曉其正在被錄音、錄像。

錄音、錄像單位須保護數據

所獲個人數據僅應按照處理目的進行處理和使用,不得用於非法目的或侵犯個人數據主體的合法權益。

從公共場所、公共活動中的錄音、錄像活動獲取的個人數據,僅應在為收集目的所必需的期限內存儲。存儲期限屆滿後,個人數據須按規定予以刪除、銷燬。

法律還規定,進行錄音、錄像及處理所獲個人數據的機關、組織、個人有責任保護個人數據。

違反個人數據保護規定的組織、個人,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及後果,可能被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若造成損害,須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