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隆省公安廳7月26日消息稱,新安鄉公安已傳喚N.M.L.男子(21歲,居住在永隆省安長鄉),就其關於遭搶劫的報案內容進行調查。
L.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在永隆省新安鄉橋邑一道路上被一名對象控制並搶走隨身攜帶的現金。
接報後,鄉公安立即核實、收集信息、勘查現場,並與相關人員談話,確認並無如報案所述的事件發生。
L.已承認全部被搶信息系本人捏造。原因在於L.將錢充值到應用軟件玩遊戲並輸光了所有錢。因害怕被家人責罵,L.便想出向公安機關報假警以掩蓋事實。
根據政府第144/2021/NĐ-CP號議定第7條第3款c項的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告虛假、不實信息的行為可被處以200萬至300萬越南盾的行政罰款,具體視違規性質和程度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