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8日,胡志明市公安廳交通警察處(PC08)所屬的Rạch Chiếc交警隊已對一名牽引車司機和一家運輸企業立案處理,原因是司機連續駕駛時間超過規定。
此前7月26日,接到交通警察局的預警信息後,Rạch Chiếc交警隊迅速組織核實,並在該牽引車行駛在胡志明市安富坊743省道時將其攔截檢查。
經檢查,職能部門確定司機N.N.T.(42歲,住胡志明市)駕駛車輛超過運輸經營車輛駕駛員連續工作時間規定。
交警還確定車主為S.T.運輸責任有限公司,該公司將車輛交給員工駕駛且超過允許駕駛時間。針對這一違規,職能部門已對司機和車主均立案處理。
根據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法》第64條第1款,駕駛經營運輸車輛的駕駛員必須遵守駕駛時間規定,以確保健康與交通安全。
對於超時駕駛行為,司機將根據第168/2024/NĐ-CP號法令第20條第6款d項被處罰,罰款300萬至500萬越南盾,並扣除駕駛證2分。
同時,運輸企業將車輛交給員工駕駛超過規定時間,將根據第168/2024/NĐ-CP號法令第32條第9款d項被處罰,罰款800萬至1200萬越南盾。
據交警部門稱,連續駕駛超過允許時間會使司機容易疲勞、瞌睡,降低觀察能力和處理路上突發情況的反應能力。這是導致許多嚴重交通事故的潛在原因之一,尤其是對卡車、牽引車和長途客車而言。
交警建議運輸企業應合理安排行程和司機,不要為了趕交貨進度而迫使司機超負荷工作或交付超出規定駕駛時間的車輛。司機也應主動休息,遵守工作時間規定,確保自身和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安全。
根據經2025年《修改10項涉及安全秩序法律法》第7條第15款修改的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法》第64條第1款(自7月1日起生效),正式廢除了此前“汽車駕駛員每天駕駛時間不超過10小時、每週不超過48小時”的硬性規定。
取而代之的是,自7月1日起,僅適用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的規定,不可抗力或客觀障礙情況除外。駕駛員每日、每週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