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度撤銷判決,糾紛案回到起點
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撤銷一審和二審判決後,峴港市人民法院已宣佈受理上述糾紛案,按照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這是山茶沿海房屋糾紛案第二次出現合同轉讓價僅為100萬盾的情況,在歷經多年、多次審判後,該案再次回到起點。
根據案情,原告為H.A.Tr.先生(居住在峴港),被告為N.T.B.T.女士(居住在峴港)。
根據起訴狀,Tr.先生是美國越僑,2007-2008年間,他匯款回國,委託親戚N.V.M.先生購買土地、建房並代持產權,地點在梁友慶街(山茶坊),因為他當時不具備在越南擁有房產的資格。
2009年,他回國居住在這所房子裡。
2013年,在未登記結婚的情況下與T.女士同居後,她提出將房產過戶到她名下代持,並承諾等他具備條件時再轉回。
Tr.先生簽署了房屋土地轉讓合同,將房產轉讓給T.女士,合同上註明的價格為100萬盾。
Tr.先生表示,因為不熟悉越南語、不瞭解越南法律,並認為兩人是夫妻,所以輕信了對方,同意簽署合同。
而T.女士則稱,轉讓房產是為了抵扣她曾交給Tr.先生的款項。
T.女士獲得了紅皮書(土地使用權證),並將房屋轉讓給了V.T.H.女士,由此引發持續多年的糾紛,歷經多級審判。
在2018年的一審判決中,峴港市人民法院決定駁回H.A.Tr.先生關於確認該房產屬於其所有和使用權的請求,也駁回了他的其他相關請求……
2019年,峴港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了Tr.先生的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二審判決提起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再審,撤銷了二審和一審判決,將該案發回峴港市人民法院按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到2022年,峴港市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審理。法院判決全部支持H.A.Tr.先生的訴訟請求,確認梁友慶街的房屋歸其使用和所有。
N.T.B.T.女士和V.T.H.女士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峴港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在法庭上,相關利害關係人N.V.M.夫婦確認房屋屬於Tr.先生,他們只是代持。
而V.T.H.女士則認為她從N.T.B.T.女士處受讓房產是合法的。
範文慶公證處稱,N.T.B.T.女士與V.T.H.女士之間的轉讓交易公證是按規定辦理的。
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一審民事判決。
然而,案件並未就此結束,最高人民法院隨後提起再審抗訴。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再審決定撤銷峴港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二審判決和峴港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將案卷發回峴港市人民法院重新一審。
這是該案第二次同時被撤銷一審和二審判決。
容易引發糾紛
針對上述案件,峴港律師團律師陳厚表示,目前在許多情況下,委託他人代持財產或其他相關關係,卻通過轉讓合同來設立。
從法律角度來看,這些情況被視為虛假合同,意在掩蓋實際發生的另一真實交易。例如,這份轉讓合同掩蓋了委託代持財產的交易,掩蓋了贈與財產的交易。
這樣一來,如果發生爭議,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124條,虛假交易將被視為無效。
據厚律師介紹,如果發生爭議,帶有虛假性質的合同通常會被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無效。該合同自設立之時起即不產生、不改變、不終止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厚律師表示,在訂立各類合同時,各方應遵守原則,確保不設立具有虛假性質的交易,避免不利且複雜的法律後果。
設立虛假交易、不實交易以掩蓋真實交易或實際法律關係的行為,將引發矛盾和糾紛,給各方造成損害。
此外,在這種情況下,公證轉讓合同時,房產實際價值很大,但合同標明的轉讓價格卻極低,這表明交易自公證之時起就存在異常跡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