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6日下午,國會代表在分組會議上就取代國會第96/2019/QH14號決議的決議草案提出意見,該決議涉及預防和打擊犯罪及違法行為的工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判決執行工作。
許多國會代表建議審查定量指標以確保貼近實際,其中國會代表、公安部副部長、上將黎國雄認為需要明確區分貪汙、經濟案件中資產“追回”和“確保追回”的標準,避免給訴訟機關造成不適當的壓力。
需要區分“追回”和“確保追回”資產
上將黎國雄表示,他同意有必要頒佈新決議取代第96號決議,以建立監督訴訟機關的法律框架和全國統一的法令指標體系。
黎國雄先生關注決議草案中的規定,即調查、監察、審計、檢察、法院和判決執行機關協調追回貪汙、經濟案件中的資金和資產達到60%以上,其中調查階段達到65%(佔案件指標60%)以上。
他認為,現行規定並未正確反映每個訴訟階段的本質。因為在調查階段,結果應基於已發現、核實、追查、暫時拘留、沒收、凍結、查封的資金和資產數量來評估。
與此同時,沒收、處理、返還資產和判決執行還取決於起訴、審判和判決執行的結果,因此不能與實際追回率混為一談。
因此,公安部副部長建議修改規定,要求各機關“確保貪汙、經濟刑事案件中的資金和資產追回率達到60%以上。其中,在調查階段,保證追回資金和資產的比例在上述60%的基礎上達到65%以上。”
他認為,這種表述更清晰,避免將確保追回的結果與最終追回結果混淆。

同樣觀點,代表阮青山(胡志明市市委內政部副主任)認為,實際上資產追回主要通過查封、凍結、核實資產等措施在調查階段立即進行。
到了審判階段,被告或其家屬退還資產主要為了獲得從輕處罰的考慮,而檢察院和法院在追回資產方面的直接作用不大。
胡志明市人民檢察院院長黎文東代表也認為,如果硬性規定資產追回率將造成很大壓力,因為結果還取決於許多客觀因素,如資產被轉移、資產價值波動,或者調查階段僅適用查封、凍結、暫時拘留等措施。
他建議將追回率改為努力目標,而不是強制指標;同時明確統計方法、按案件和地區的評估機制,並補充要求儘早採取凍結、查封措施,以及加強國際司法協助以追回海外資產。
擔心犯罪下降指標造成壓力,產生“隱藏案件”心理

除了資產追回問題,許多代表集中就降低犯罪和違法行為的指標提出意見。
上將黎國雄認為,“力爭減少至少10%社會治安犯罪案件”的指標需要修改,以與黨中央委員會第18號決議保持一致。
他認為,中央決議規定“力爭每年減少10%”,因此無需添加“至少”一詞。
黎文東代表對暫停處理案件數量至少減少5%的指標表示擔憂。他認為,許多暫停處理的情況源於法律規定的客觀原因,因此不能作為評估訴訟機關活動效率的標準。
他建議改為要求不發生違反規定的暫停處理、終止處理;當暫停處理的理由不再存在時,定期審查、恢復處理,確保不遺漏罪犯,也不冤枉無辜者。

從地方角度看,代表趙麗瓊(胡志明市)認為,硬性規定減少至少10%社會治安犯罪案件和至少5%新增吸毒者的指標,可能對基層領導、指導工作造成壓力。
她表示,如果不仔細研究,就會導致顧慮或“隱藏案件”以完成指標的心理。她建議轉向要求加強預防措施,不產生由上級機關直接發現的案件,同時發揮全民保衛祖國安全運動,讓人民大膽舉報犯罪,並確保100%的報案得到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