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青年報》最新反映,越南慶和省第四基層稅務分局剛剛建議慶和省稅務局重新審查並考慮收回118份補充徵稅通知,這些通知涉及家庭和個人土地使用目的轉換的檔案,補繳總額近110億越南盾。
從一份行政判決到118個類似案例
此前,慶和省一起涉及黎文H的行政訴訟案件創造了一個值得注意的法律依據。在該案中,稅務機關根據慶和省人民委員會2024年11月11日第12721/UBND-XDNĐ號公文發佈通知,要求民眾補繳土地使用費和非農業登記費。隨後,慶和省第三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稅務部門的兩份補充徵稅通知。
法院判決的關鍵點在於:慶和省人民委員會第12721號公文只是行政指導、管理文件,並非法律規範性文件,卻被用作適用土地價格調整係數的依據,從而增加了民眾的財政義務。
2024年《土地法》對土地使用費的計算時間、土地價格表以及過渡性規定作出了相當具體的規定。
第155條第3款a點規定,土地使用費的計算時間是國家發佈允許轉換土地使用目的的決定的時間。
第159條規定,家庭、個人轉換土地使用目的時,使用土地價格表來計算土地使用費。
特別是,第257條第1款規定,根據2013年《土地法》頒佈的土地價格表在過渡期內繼續適用至2025年12月31日。
2024年《土地法》不再像以前那樣對家庭、個人轉換土地使用目的適用土地價格調整係數的機制。
然而,據《青年報》援引第四基層稅務分局的報告稱,慶和省關於土地價格調整係數的決定已於2024年8月1日失效,但該省2024年11月11日的第12721號公文仍要求繼續採用舊土地價格表乘以調整係數來確定積壓檔案的財政義務。這正是整個案件的法律“癥結”。
另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是提交檔案的時間。這118個案例均是在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提交的,但允許轉換目的的決定是在2024年8月1日後發佈的。
如果延誤是由於國家機關的處理過程造成的,那麼僅僅因為檔案處理較晚而讓民眾額外承擔數千萬甚至數億越南盾將是不公平的。
民眾無法決定國家機關簽署決定的時間,也無法決定土地價格表、調整係數或財政義務的計算方法。因此,在確定財政義務時,國家機關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並充分考慮過渡性規定,以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錯了就要改,不讓民眾去訴訟
此案中值得肯定的是,第四基層稅務分局主動進行審查並報告建議慶和省稅務局考慮撤銷118份補充徵稅通知,以避免繼續產生投訴和訴訟。
這是一個值得積極看待的舉措。因為一個現代行政體制不僅體現在“收對、收足”的能力,還體現在自我檢查、發現和糾正自身錯誤的能力。
如果國家機關已經發現一系列通知的法律依據存在問題,就不應迫使每個民眾花費時間、金錢和精力去法院起訴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慶和省118份土地使用費補充徵稅通知事件應超越單一的行政訴訟來看待。它對行政紀律提出了要求:任何產生民眾義務的決定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指導性文件不能超越法律。
當法律發生變化時,行政機關必須特別尊重過渡性規定,以確保民眾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更重要的是,當發現錯誤時,行政機關需要建立自我糾錯機制。法治國家的價值在於,當出現錯誤時,公共機關能夠識別、主動糾正並及時恢復民眾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