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寶寺5名小沙彌遭毆打:拍攝視頻者未阻止,會被追責嗎?

正是發佈在社交媒體上的這段視頻,揭露了寶寺5名小沙彌遭毆打的事件,但同時也引發了另一個法律問題:當時拿著手機拍攝的人,對面前這些孩子負有什麼責任?

事件發生於8月10日,阮世維(25歲,慶和省人)被指派負責管理寶寺小沙彌的日常生活,因認為孩子們不聽管教、不打掃房間,便用鞭子抽打了5名孩子。事後,阮世維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起訴並遭拘留候審。

值得注意的是,警方還在核實直接拍攝孩子們遭毆打過程、但未採取制止行為的那名拍攝者的責任。

拍攝者未制止,責任有多大?

律師詞氏紅幸(河內市律師團)表示,當目睹兒童遭受暴力時,首要任務必須是保護兒童,制止或設法終止侵害行為。

這一原則符合2016年《兒童法》第47條第6款,其中要求兒童保護工作須重視預防、阻止造成傷害的風險,並及時干預、解決以減輕後果。

不過,律師紅幸提醒,“干預”不意味著在所有情況下,目睹者都必須直接衝上去控制正在對兒童施暴的人。

“根據具體情況,目睹者可以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予以制止,可以呼救他人協助,或立即向有權機關報告。

就寶寺事件中的拍攝者而言,不應僅僅因為看到他們站著拍攝,就匆匆斷定其冷漠或麻木。”該律師如此評論。

根據已公佈的信息,拍攝者表示擔心被正在打孩子的人發現、攻擊或搶走手機。離開現場後,此人已向其他居民告知情況,隨後視頻被提供給調查機關。

越南寶寺5名小沙彌遭毆打:拍攝視頻者未阻止,會被追責嗎?

律師認為,在某些情況下,拍攝可以是保存信息、證據的一種方式,服務於舉報、控告和處理侵害兒童行為。

重要的是,要從目睹者的整體應對方式中評價拍攝行為:他們是否在安全條件允許時設法勸阻、尋求幫助、向有權機關報告,或利用拍攝內容舉報暴力行為。

律師紅幸分析說:“需要考量的並非簡單地是‘那人有沒有站著拍視頻’,而是在具體情境下,他們為保護孩子、制止侵害行為做了哪些力所能及的事。”

拍攝者的責任需全面考量

該律師表示,沒有視頻並不等於有權機關無法查明事件。有權機關仍可通過孩子們的陳述、目擊者、被控告人、傷情檢查或鑑定結果、物證及其他材料進行核實。

然而,核實過程無疑會更加困難,尤其是當侵害行為發生在相對封閉的空間,而遭受暴力的是兒童。

因此,在律師紅幸看來,視頻並非處理事件的唯一材料,但可以成為極其重要的信息來源和證據,有助於有權機關更客觀、完整地還原事實。

律師進一步分析,視頻更大的價值在於能揭露出影像背後的問題。

律師說:“如果有跡象表明孩子們並非第一次遭受暴力,就必須查清暴力行為發生過多少次、是否有其他兒童也受到侵害、誰知曉此事、誰負責照顧和保護這些孩子,以及為什麼這種暴力行為會發生或持續存在。”

紅幸女士表示,視頻的價值不僅在於製造了引發社交媒體憤怒的畫面,更可能成為發現、證實和終止侵害兒童行為的起點,包括那些視頻中未曾完全展現的問題。

律師紅幸認為,有必要明確拍攝者與孩子們的關係及責任,其實際干預能力,當時的危險程度,拍攝目的,以及拍攝後他們做了哪些事。

2016年《兒童法》第51條第1款規定,個人有責任向有權機關提供信息、通報、檢舉侵害兒童的行為。第98/2026/NĐ-CP號法令第29條規定,不通報兒童遭受侵害的行為可被處以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因此,如果一個人拍攝了暴力行為,但事後保留視頻,不通報、不向有權機關提供信息,那麼其未履行通報義務的法律責任就需要被審查。

反之,如果拍攝者設法將信息和材料提供給有權機關,使侵害行為得以被發現和處理,這同樣是一個必須充分評估的重要情節。

因此,“澄清拍攝者的責任”並不等於已經認定此人違反法律。需要全面考察他們在拍攝前、拍攝中和拍攝後的所有環境和行為。

如果一走了之,任孩子陷入危險怎麼辦?

律師阮氏雪(河內市律師團)援引《刑法》第132條第1款關於“不救助處於生命危險狀態的人”罪名的規定。

根據該規定,構成犯罪須確認受害人正處於危及生命的狀態,目擊者具備救助條件但不予救助,且因不救助導致受害人死亡。

“具備救助條件”要根據具體情況評估,既要看實施救助的可能性,也要看目擊者自身面臨的風險。

律師阮氏雪舉例說,如果兇手持刀攻擊受害者,目擊者不能空手衝上去制止這種過於危險的行為;或者兇手是男性、非常兇悍,而目擊者是女性、老人等。

在這些情況下,目擊者可以大聲呼救、呼籲他人協助或打電話報警。如果無法直接救助,目擊者必須儘快向有權機關通報事件。

關於視頻的價值和拍攝者的責任,律師紅幸表示這是兩個不同但又必須同時考慮的問題。

當孩子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脅時,保護孩子必須是首要任務。拍攝可能有助於發現和證明侵害行為,但不能成為本可實施救助的人面對孩子直接危險卻袖手旁觀的理由。

需要明確的是,在具體情況下,那個人能為保護孩子們做些什麼,以及他們實際上做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