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為什麼死刑不是預防犯罪的決定性因素?

上述信息是在8月26日由人民公安通信局與法制和行政司法改革局(公安部)及職能單位協調舉辦的、關於公安部主持起草並提交第十六屆國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政策媒體座談會上提出的。

座談會上,起草機構代表、專家和國會代表就民眾關心的、由公安部主持制定的《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案)》等問題進行了通報和解答。

為何提議僅對4項罪名保留死刑?

關於《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將死刑適用範圍從10個罪名縮減至4個特別危險罪名的提議,人民警察學院法律系副主任、中校阮文年確認,這體現了黨和國家的明確人道主義政策。

同時,通過接觸,阮文年中校也發現,研究相關問題的科學家高度評價起草機構大膽、堅決地對6個罪名不適用死刑。

法制和行政司法改革局副局長、大校吳德勝補充說,黨和國家的總體政策是逐步減少死刑並最終廢除,但必須按照路線圖實施,符合國家各階段的實際情況。

吳德勝先生表示,死刑罪名數量在各時期有所減少:1985年有44個,1999年有29個,2009年還有22個,2015年還有18個,2025年還有10個,本次草案提議保留4個,包括叛國罪、殺人罪、恐怖罪和非法制造毒品罪。

但每次起草機構提出減少都經過了對科學、實踐的非常審慎評估,並參考了國際經驗。

吳德勝分析說:“提議保留死刑的四個罪名是最殘忍的。其中三個直接關係人的生命,一個毀滅種族。這些罪名造成無法估量的後果和危害,因此提議保留。”

“並非適用死刑就能減少犯罪”

越南:為什麼死刑不是預防犯罪的決定性因素?

關於威懾作用,吳德勝大校表示,從認知上看,迄今為止我們大多數人認為死刑具有比其他刑罰更突出的威懾力。原則上,刑罰越重,威懾力越強。

但吳德勝先生評價“威懾力並不具有決定性”。他舉例說,過去非法運輸、販賣毒品罪有死刑,但這類犯罪仍然複雜演變。

吳德勝先生說:“我們一致認為死刑具有突出的威懾力,但它不是決定性因素,不能斷言只要有死刑就沒有犯罪,人們怕被處死就不會犯罪。”

據吳德勝大校稱,預防效果還取決於許多因素,尤其是及時發現和處理犯罪。如果一個人在實施行為前意識到犯罪後將很快被察覺和處理,預防效果會更高。

此外,國家管理責任以及監督工具和技術的應用在預防、發現和處理犯罪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

關於減少死刑是否會降低這一刑罰以往價值的疑慮,阮文年中校認為“並非適用死刑就能減少犯罪”。

阮文年先生分析道:“很多時候正是因為適用死刑,在一些案件中,罪犯反而更加激烈。”

他以非法買賣毒品行為為例:“為什麼以前只販賣幾塊、幾十塊海洛因,現在卻達到數噸?”

阮文年先生說:“當我們接觸廣寧省的裴庭慶時,他供稱一噸也是死,幾十塊也是死。因此,這體現了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心理。”

另一個例子是,當嫌疑人知道自己面臨死刑時,可能會激烈反抗執法力量。

阮文中校認為,“反正都是死”的心理可能使他們更激烈反抗。相反,如果知道不適用死刑仍有活命機會,嫌疑人可能會在實施犯罪行為前三思。

公安部解釋對非法制造毒品罪保留死刑

關於草案仍提議對非法制造毒品罪保留死刑的原因,阮文年中校認為毒品犯罪是導致其他犯罪源頭的主要犯罪類型之一。

“製造、生產各種毒品使人類失去一半人性。這些人可能給社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

“因此,本次修改仍提議保留死刑,以繼續嚴懲製造毒品、精神藥物使人們陷入這種狀態的行為。”阮文年先生解釋。

相反,對於其他具有中間性質的犯罪,如非法買賣毒品行為,本次草案也正提議國會廢除死刑。

關於對非法制造毒品罪保留死刑的提議,吳德勝大校補充解釋說,該行為具有很高的組織性,性質特別嚴重,被評估為毒品犯罪中最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