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腐敗而不阻止是加重情節;損壞數據可能被開除黨籍,這是越共中央政治局頒佈的新規定。

8月17日,越共中央政治局頒佈關於違規黨組織、黨員紀律處分的第212號規定,取代2022年第69號規定(經2025年第264號規定修訂補充)。

關於黨員、黨組織的紀律原則,第212號規定補充:紀律處分必須與加強教育、管理相結合,使黨組織、黨員認識到缺點、違規並加以克服、整改,做得更好。

主動、及時、公開、民主、客觀、公正、慎重、嚴密、準確、嚴格的原則,與以往相比也是新內容。

黨組織、黨員被錯誤處分、冤屈的,有關組織將道歉並恢復其權利。這是與舊規定相比的新內容。

與此同時,越共中央政治局更明確規定:黨員違規被通緝、羈押,或被法院判處死刑、管制以上刑罰的,有權黨組織決定開除黨籍;預備黨員則從名單中除名。

被處罰低於管制、或免予刑事責任、免予刑罰的人,在判決生效後,根據違規內容、性質、程度、後果、原因以及加重從輕情節,予以相應紀律處分。

新規定補充:黨員被處分之日起5日內,管理該黨員的黨委必須指示或建議有權國家機關、祖國陣線、政治社會組織,在30日內審議並給予行政、團體和法律紀律處分。

越南政治局頒佈黨員違紀紀律新規

當幹部、公務員、職員、會員、團員、勞動者為黨員而被紀律處分或被起訴時,作出決定的機關最遲5日必須通知管理該黨員的黨組織。該黨組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必須對這些黨員進行紀律處分或報有權黨組織處理。

對正在被考慮紀律處分、處分期未滿、正在處理檢舉申訴、在有違規跡象時接受檢查、或按審計檢查結論被建議處理違規、或被調查的幹部、黨員,不任命、推薦、提名競選、調動、交流、借調、授銜、晉升軍銜、給予獎勵、授予黨和國家稱號,規定比以往更明確具體。

敢於創新者可被免除紀律處分

根據新規定,女黨員正處於孕期、產假期、撫養12個月以下嬰幼兒,或男性(妻子死亡或由於客觀不可抗力原因)撫養12個月以下嬰幼兒者,將考慮暫不處分,“除非該黨員有書面建議要求考慮處分”。

加上黨員重病住院治療的情況,新規定補充,正治療危重病或喪失認知能力的人員暫不處分;待健康狀況穩定後再行處分。

黨員落實經上級准許、符合方針、動機純正、為共同利益的創新建議,但造成損失的,有權機關將考慮免除紀律處分,而非舊規定的“免除紀律處分或減輕責任”。

“家庭關係人員”的概念被補充進新規定,包括:父母、直接撫養人,或者配偶的父母、直接撫養人;親生子女、養子女、兒媳、女婿;親兄弟姐妹;配偶的親兄弟姐妹。

黨員和黨組織的紀律處分時效基本與原來相同。對黨組織而言,違紀至譴責程度的時效為60個月;至警告程度的時效為120個月。黨組織違紀達到解散程度、違反黨內政治紀律、違反國防、安全、對外事務並損害國家和民族利益的,不適用紀律處分時效。

黨員違紀至譴責程度的時效為60個月;至警告或撤銷職務程度的時效為120個月。黨員違紀達到開除黨籍程度、違反黨內政治紀律、違反國防安全對外損害國家民族利益、使用非法學歷、證書、證明文件的,不適用紀律處分時效。

知道腐敗而不阻止,是加重情節

黨員是傷殘軍人、革命有功人員,或烈士、傷殘軍人、革命有功人員的親生子女,違紀時視為從輕情節。這是新規定相比舊規定的不同之處。

違規者刪除數據、利用科技、數字化轉型來合法化、掩蓋相關檔案材料,視為加重情節。知情不報、不制止,致使直接管理的幹部、黨員發生貪汙、浪費、消極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也屬於加重情節。

其他更加明確的加重情節包括:利用職務、權力、緊急狀態、自然災害、火災、疫情,實施社會保障、國防安全政策,利用試點、特殊機制政策,以及利用鼓勵和保護敢想敢做敢當幹部的主張謀取私利等。

第212號規定仍保持原紀律形式:對黨組織為譴責、警告、解散;對正式黨員為譴責、警告、撤銷職務、開除黨籍;對預備黨員為譴責、警告。

黨員使數據損壞可能被開除黨籍

與以前規定相比,新規定補充了在科技、創新和數字化轉型領域,黨員違規將被開除黨籍的多種情形。

具體而言,黨員利用數據處理、數據管理,開發、經營、流通數據產品和服務,侵犯國家、民族、國防、安全、社會治安秩序、公共利益、機關、組織、個人合法權益的,將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處分也適用於利用數字化轉型進行詐騙、操縱、謀利,侵犯機關、組織、個人合法權益者;偽造、故意篡改、丟失、損壞越南共產黨、國家機關、祖國陣線及各政治社會組織數據庫中數據者。

黨員非法阻撓、阻止數據處理、數據管理過程,攻擊、奪取、破壞數據庫、信息系統;破壞數字化轉型活動;造成機關、組織、個人數字系統中斷、停滯、不安全,也將被開除黨籍。

本規定自8月17日起生效,並普及到各基層黨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