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不按用途使用住房最高可罰3000萬越南盾

該法令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對個人在越南擁有住房時違反住房管理和開發相關規定的行為,予以罰款處罰。

個人、組織在擁有住房時,哪些情況會被處罰?

對於作為個人的房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罰款:未按規定用途使用住房;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房屋檔案(此前第16/2022號法令無此規定)。

上述處罰也適用於作為個人的外國房主,如果其在出租房屋前未向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出租通知,或未就終止租賃合同作出書面通知。

此外,外國個人房主有下列違規行為的,處3000萬至5000萬越南盾罰款:不屬於可擁有住房對象卻擁有住房、不滿足擁有條件、購買或租購住房時未通過越南信貸機構付款、逾期提交房屋所有權延期檔案等。

對這些情況,執法部門將強制採取補救措施,如強制按規定用途使用住房;強制建立和保存房屋檔案;仍在出租的,須補充出租通知;已終止租賃的,須補充終止合同通知。對於不屬於可擁有住房對象的外國個人,應將住房退還給賣方並取得賣方退還的已付購房款,同時強制按規定支付。

組織型房屋所有人不按規定用途使用住房、不建立或保存其名下房屋檔案的,處4000萬至6000萬越南盾罰款。

外國組織擁有住房若有以下違規:不屬於可擁有住房對象、不滿足擁有條件、將住房用於安排非本組織工作人員居住、購房款不通過在越南運營的銀行支付等,處6000萬至1億越南盾罰款。

對授權第三方簽訂定金合同的開發商予以處罰

在住房開發領域,開發商未按要求定期或在項目結束時報告實施情況和結果的,處8000萬至1億越南盾罰款。社會住房開發商未按標準、規範、面積進行設計施工的,處1億至1.2億越南盾罰款。

項目已經批准且明確分開功能分區的,若開發商未為各功能區單獨設計和建設共用設備系統,也未為整個混合住宅樓設計和建設共用設備系統,處1億至1.4億越南盾罰款。

以下情況也適用相同罰款:在商業住房或社會住房項目中,對住房被拆遷且需要在原址重新安置的居民,開發商未安排相應商業住房或社會住房;應當移交技術基礎設施、社會基礎設施而不移交;移交前未完成住宅外立面整體工程。

建設商業住房的開發商,如果授權合資、聯營、合作方或其他組織、個人簽訂住房租賃、租購、買賣合同,住房交易定金合同,或在項目中經營土地使用權,將被處1.4億至1.6億越南盾罰款。

在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籤訂資金籌集文件、籌集資金用於住房開發的,處1.6億至2億越南盾罰款;如果籌集資金是為了分配住房產品,或為了優先登記、繳定金、享受購房權,或為了分配項目土地使用權,罰款增至3億越南盾。上述違規行為都必須採取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