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案件卷宗,塞勒布集團為原告,黎竹芳女士(藝名喬科·竹芳)為被告。該訴訟源於雙方於2021年3月1日簽署的獨家合同。
合作近三年,公司認為竹芳違反合同
根據起訴狀,2021年3月1日,塞勒布集團與黎竹芳女士簽署了關於投資、培訓和全方位藝人管理的獨家合同。合同期限為3年,從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
然而,從2023年10月起,塞勒布集團認為喬科·竹芳的一些行為、舉止和態度不符合已簽署的協議,同時拒絕合作公司的一些項目。
具體而言,塞勒布集團認為竹芳女士拒絕履行塞勒布集團代表其簽署的一些廣告合同,導致公司不得不向客戶賠償。
此外,公司認為竹芳女士在未經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自行創建並使用了名為@chocotrucphuong1的TikTok賬戶。
基於上述違約行為,塞勒布集團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根據獨家合同中的協議承擔責任。
在庭審中,塞勒布集團一方維持起訴請求,要求竹芳女士因違反2021年3月1日簽署的合同條款而賠償15億越南盾。
公司同時要求竹芳女士賠償因拒絕履行廣告合同而造成的逾3.45億越南盾損失;並賠償截至2023年10月的人力、投資和培訓費用逾16億越南盾。
相反,喬科·竹芳一方提交反訴,請求法院責令原告移交在經營活動期間使用的個人TikTok賬戶“letrucphuong1003”的管理權。同時要求塞勒布集團支付仍拖欠的逾4000萬越南盾勞務報酬,並將TikTok頻道交還給竹芳女士。
合同到期就必須歸還賬戶?不存在這回事
塞勒布集團代表段慶興先生認為,竹芳女士的TikTok頻道是公司管理的資產。
據段先生稱,即使雙方合同已經到期,如果賬戶已成為公司擁有的資產,那麼它永遠屬於公司,不存在合同到期就必須歸還藝人的說法。
與此同時,喬科·竹芳一方認為,這些TikTok、Facebook、Instagram賬戶是這位女TikTok博主在簽約前創建的,之後才移交給公司管理。
此外,喬科·竹芳認為她沒有違反已籤合同條款的行為。公司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認定竹芳女士的行為構成違約,也不足以證明這些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
關於逾16億越南盾的款項,被告方認為,塞勒布集團在2021-2023年間培訓了9名藝人,因此投資費用分攤給了多人,並非只用於竹芳女士。
關於逾3.45億越南盾的款項,塞勒布集團表示只有兩份已簽署的廣告合同,其餘情況僅停留在聯繫、投放廣告的階段。
據公司稱,這筆費用包括兩份已簽署合同產生的實際費用,以及尚未簽署合同的預期費用。
經過審查,法院認為塞勒布集團需要就廣告套餐投放事宜向合作方提供進一步確認。對於逾16億越南盾的索賠請求,合議庭要求澄清每個項目的費用和具體時間,以便有核實的依據。
因此,合議庭決定休庭,並要求原告方補充提交與訴訟請求有關的材料和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