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1日,同塔省第三區域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判處被告人潘明才(44歲,住同塔省隆興鄉)4年6個月有期徒刑,罪名是“非法拘禁他人”。
根據起訴書,2026年5月28日,法官阮氏美仙和書記員潘翠瓊(同塔省第三區域人民法院),以及黎黃武先生(一家銀行職員)前往潘氏霜女士(74歲,住隆興鄉)家,對一起民事案件中的財產進行評估。
潘氏霜女士是銀行(原告)與潘成章先生及黃氏豔女士(均住隆興鄉)之間的案件中有相關權利和義務的人。
在工作過程中,潘明才(潘氏霜的兒子)雖然與案件無關,卻大聲說話、態度兇悍、威脅,要求評估團進屋。由於害怕潘明才的兇悍態度,評估團離開了。
隨後,潘明才拿著刀追趕,威脅要砍兩名法院幹部,要求他們回到院子裡並鎖上門,不讓他們離開。
在這裡,阮氏美仙介紹了自己和來工作的目的,但潘明才不聽,反而用許多侮辱性言語謾罵,用雙手將阮氏美仙按坐在石凳上,用手打了阮氏美仙頭部一下,用刀砍石桌,抓住阮氏美仙的頭髮,威脅如果阮氏美仙、潘翠瓊離開就砍她們。
潘明才的家人見狀上前勸阻,趁此機會阮氏美仙和潘翠瓊開門走到外面,但潘明才繼續拿著刀追上去攔路,威脅、強迫兩人回到屋裡。
由於害怕,阮氏美仙、潘翠瓊不敢離開,直到當天大約10點,同塔省隆興鄉公安前來處理此事,潘明才才讓這些人出去。
起訴書認定潘明才犯罪具有流氓性質,故意將犯罪實施到底。
此前,2005年,潘明才被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上訴法庭判處7年有期徒刑,罪名是“搶奪財產”。到2013年,潘明才又因“搶奪財產”罪被同塔省第一區域人民法院判處5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