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男子因威胁砍人、控制法官和法院书记员前往评估财产,获刑4年6个月

越南一男子因威胁砍人、控制法官和法院书记员前往评估财产,获刑4年6个月

9月11日,同塔省第三区域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处被告人潘明才(44岁,住同塔省隆兴乡)4年6个月有期徒刑,罪名是“非法拘禁他人”。

根据起诉书,2026年5月28日,法官阮氏美仙和书记员潘翠琼(同塔省第三区域人民法院),以及黎黄武先生(一家银行职员)前往潘氏霜女士(74岁,住隆兴乡)家,对一起民事案件中的财产进行评估。

潘氏霜女士是银行(原告)与潘成章先生及黄氏艳女士(均住隆兴乡)之间的案件中有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人。

在工作过程中,潘明才(潘氏霜的儿子)虽然与案件无关,却大声说话、态度凶悍、威胁,要求评估团进屋。由于害怕潘明才的凶悍态度,评估团离开了。

随后,潘明才拿着刀追赶,威胁要砍两名法院干部,要求他们回到院子里并锁上门,不让他们离开。

在这里,阮氏美仙介绍了自己和来工作的目的,但潘明才不听,反而用许多侮辱性言语谩骂,用双手将阮氏美仙按坐在石凳上,用手打了阮氏美仙头部一下,用刀砍石桌,抓住阮氏美仙的头发,威胁如果阮氏美仙、潘翠琼离开就砍她们。

潘明才的家人见状上前劝阻,趁此机会阮氏美仙和潘翠琼开门走到外面,但潘明才继续拿着刀追上去拦路,威胁、强迫两人回到屋里。

由于害怕,阮氏美仙、潘翠琼不敢离开,直到当天大约10点,同塔省隆兴乡公安前来处理此事,潘明才才让这些人出去。

起诉书认定潘明才犯罪具有流氓性质,故意将犯罪实施到底。

此前,2005年,潘明才被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法庭判处7年有期徒刑,罪名是“抢夺财产”。到2013年,潘明才又因“抢夺财产”罪被同塔省第一区域人民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

(编译:Ivy;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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