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國會提交擴大引渡對象法律

5月24日上午,公安部長梁三光在國會前提交了引渡法草案。

引渡要求涉及多種犯罪行為(每種行為被越南和外國視為犯罪),需至少有一種行為被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或剩餘刑期至少6個月。

梁部長表示,制定引渡法的目的是完善引渡法律,確保其嚴密、可行,符合國際法律和慣例。

草案有助於促進國際引渡合作,提高追捕逃犯的效率,保護合法權益,增強國家管理效力,併為簽署國際引渡條約奠定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新增了關於引渡對象及相關問題的多項新規定。

關於可引渡的情況,梁部長表示草案繼承了《司法互助法》中關於引渡情況的規定。

同時,新增了涉及多種犯罪行為(每種行為構成越南和外國法律下的犯罪)的引渡要求,至少有一種行為被越南和外國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或剩餘刑期至少6個月。

如果越南是請求國,公安部建議外國有權機關同意類似情況的引渡。

梁部長表示,新增這一規定符合國際法律和慣例,也有助於解決越南與各國簽署的引渡協議中的情況,防止罪犯逃脫。

關於引渡人的過境,梁部長表示草案規定引渡人過境越南領土需提前書面通知公安部。

請求引渡人過境的國家需負責在越南過境期間的管理,並承擔所有過境費用,除非另有協議。

如果越南請求外國允許引渡人過境,公安部將與外國聯繫,辦理引渡人過境許可手續。政府將詳細指導這一點。

基本上,這一規定比《司法互助法》中的過境規定更為詳細,同時提高了請求過境國家的責任,符合越南關於過境的法律,也符合總書記蘇林關於立法新思維的指導。

向國會提交擴大引渡對象法律

緊急情況下逮捕引渡人的程序和手續也有許多值得注意的新點。

草案規定,如果外國根據越南和該國均為成員的國際條約規定,請求越南在緊急情況下逮捕引渡人,則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前提是請求國提供充分信息並承諾履行所有承諾內容。

此外,草案還新增規定“如果請求國未與越南簽署引渡國際條約,緊急逮捕引渡人的程序和手續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梁部長表示,這一規定將有助於越南履行其作為成員的國際引渡條約中的義務,為未來《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修改和補充做準備。

符合2016年《國際條約法》的規定,符合總書記蘇林關於立法新思維的指導,同時旨在防止罪犯逃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