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從國外將服刑人員移交回越南的新提議

5月24日上午,公安部長梁三光在國會前介紹了《關於移交正在服刑人員的法律》草案。

梁三光表示,頒佈《關於移交正在服刑人員的法律》的目的是完善關於移交正在服刑人員的法律,使其更加人道、全面、具體、統一、可行和穩定。

同時,促進在移交正在服刑人員方面的國際合作;更好地保障正在服刑人員的人權;為簽署和執行關於移交正在服刑人員的國際條約提供法律基礎。

該法律草案包括4章45條,其中規定公安部是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移交正在服刑人員的中央機構。

梁三光部長表示,法律草案規定,如果越南是移交國,越南將承擔移交正在服刑人員的費用和經費(除非另有協議)。

如果越南是接收國,越南將承擔從接收正在服刑人員時起的所有移交活動費用,除非另有協議。

移交正在服刑人員的費用根據《國家預算法》執行。服刑人員或個人、組織可以自願支持全部或部分生活、交通和其他費用。

關於審查從國外接收正在服刑人員回越南的權限,梁三光表示,法律草案規定,由被提議移交人員在越南最後常居住地的地區人民法院決定接收。

如果無法確定被提議移交人員在越南的最後常居住地,或者被提議移交人員不在越南常住,則由越南移交正在服刑人員中央機構所在地的地區人民法院決定接收。

根據法律草案,接收、移交正在服刑人員的條件包括:是越南公民(如果從國外接收)或是接收國的公民/無限期居民(如果移交到國外);犯罪行為構成越南和相關國家法律規定的犯罪;剩餘刑期至少一年(特殊情況除外);判決已生效;並且有越南、相關國家和被移交人員(或法定代表,如需要)的同意。

梁三光表示,為了讓越南公民在越南服刑,符合移交正在服刑人員的協定,法律草案取消了關於常住地和特殊情況下的最低執行刑期六個月的規定。

這些內容與《司法互助法》相比是新的。此外,法律草案規定,政府將詳細規定如果剩餘刑期不足一年的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