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需要在出生證明上補充父親姓名
據胡志明市律師團的張玉燎律師稱,初審法院已裁定受理鄭陳芳俊(歌手Jack-J97)關於確認子女父親的訴訟請求。
因此,如果這份初審判決未被上訴、抗訴,或者即使有上訴、抗訴但複審判決仍維持初審判決的決定,那麼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歌手Jack將根據《婚姻家庭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享有和承擔作為父親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這些權利和義務包括撫養、照顧、教育、代表子女等……
然而,這是通過法院判決確認父子關係的情形。因此,目前的出生證明上尚未有父親——歌手Jack的姓名。
為確保父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子女的權利和利益能夠順利實現,Jack需要聯繫鄉級人民委員會(鄉、坊)的司法-戶籍部門,以獲取關於申請材料和辦理戶籍變更、更正、補充登記手續的指導。
此舉旨在將父親姓名補充到子女的出生證明中。
當父子關係依法確立後,Jack有權利和義務關心子女的學習和教育,使子女在身體、智力、道德方面健康成長,成為家庭孝順的子女、對社會有用的公民。
同時,父親有義務照管、撫養、照顧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69條和第71條規定,父母有平等的義務和權利,共同照顧、撫養未成年子女。
是否必須向子女支付撫養費?
同樣據燎律師稱,除照顧、撫養義務外,《婚姻家庭法》第110條也明確規定“父母有義務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撫養費”。
撫養費標準由各方自行協商,根據支付義務人的收入、實際能力以及受撫養人的必要需求確定。
若無法協商一致,各方可請求法院解決。
因此,如果在父子關係確立後,歌手Jack不履行共同照顧、撫養子女的義務,或不自願履行撫養義務,孩子的母親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強制Jack履行《婚姻家庭法》第119條規定的義務。
而胡志明市律師團的陳氏美信律師則認為,由於俊先生僅起訴請求確認子女父親,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方沒有就撫養義務提出其他反訴,因此法院的初審判決只宣判確認父子關係。
父子關係確立後,根據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110條,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當然產生,父親必須履行,父母雙方可以就撫養費標準進行協商,以確保子女獲得最好的發展條件。
然而,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覺得有足夠經濟能力撫養子女且不要求支付撫養費,則另一方不必強制支付撫養費(根據第01/2024/NQ-HĐTP決議的指導)。
相反,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併發生爭議,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完全有權向法院提起獨立訴訟,要求另一方強制履行撫養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