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8日下午,海防市國會代表阮氏越娥在討論《電力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草案時發表意見,就電價形成原則和新價格機制影響的控制提出建議。
不能把投資、經營活動的所有風險和成本轉嫁給用電戶
該法律草案規定,購售電合同價格原則應確保收回投資成本、財務成本、運營成本、燃料成本及其他合理、合法成本和合理利潤水平。
同時擴大適用於各類電源和儲能系統的電價組成部分、服務及激勵機制的適用基礎。
這位代表認為,這一方向有依據,因為如果無法收回資金並獲得合理利潤水平,就難以吸引對電力行業的長期投資資源。
但需要關注的問題是,哪些成本可被視為合理成本予以收回,哪些風險由投資者負責,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成本可被計入電價並由民眾和企業承擔?
因此,她建議繼續審查,以在法律中明確成本控制、公開透明以及在各主體之間合理分配風險的原則。具體定價方法、利潤水平和流程將由政府詳細規定。
在制定法令時,政府需特別關注成本檢查、審計機制,排除因治理或投資效率低下而產生的不合理成本,並明確當新增成本影響零售電價時的處理方式。
明確峰谷時段零售電價適用路線圖
草案提及在技術條件允許時對居民客戶適用峰時、谷時和平時零售電價的路線圖,以及取消電價交叉補貼的路線圖。
國會代表阮氏越娥表示,這些方向有助於高效用電,更準確反映供電成本。但對每個家庭的影響不會相同。
因此,她建議對擬議電價機制進行綜合影響評估,而不是隻單獨審查每一項機制。文件需說明在若干具體情景下,各居民群體的電費和企業群體的用電成本可能如何變化。
在規定分時電價適用路線圖細節時,政府需確保計量準確,使用電戶能夠核對數據和賬單,在適用前充分告知,並針對易受影響家庭群體制定方案。
同樣,取消交叉補貼的路線圖需明確哪些群體將受到成本上升影響,並提出相應的民生保障措施。
她強調,合理電價並不意味著要千方百計壓低電價,因為缺乏投資資源最終將影響供電安全。但合理電價也不能成為把投資、經營活動的所有風險和成本轉嫁給用電戶的機制。
需要的是一個透明框架,使投資者有機會收回正當成本,電力單位有動力提高效率,而民眾知道自己正在為哪些成本付費,並免受不合理收費影響。
她建議起草主持機關進一步明確這一原則,並補充對零售電價和電費賬單的綜合影響評估部分。
針對在技術條件允許時對居民客戶適用峰時、谷時和平時零售電價的路線圖,工貿部副部長張清懷錶示,今後政府將頒佈路線圖,以儘可能減少對民眾生活的影響的方式實施平均零售電價。
代表蘇愛芳(芹苴)指出,當前直接購售電機制和競爭性電力批發市場已有進展,但確定電價、談判購售電合同仍是瓶頸。
她建議起草機關研究在法律草案中補充規定,授權政府頒佈特殊機制,允許靈活承諾長期最低包銷電量比例,並允許將投入燃料價格變動反映到已簽署購售電合同的售電價格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