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歌手龍日購買毒品並與經紀人一同吸食,被建議起訴

據調查結論,胡志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調查機關建議起訴嫌疑人喬國雅、丁龍日(歌手)、阮明日(歌手經紀人)、杜庭江、鄧海陽、陳國濟、阮文賢、劉善發和楊晉發,罪名包括非法買賣毒品、組織非法使用毒品、非法儲存毒品。

其中,丁龍日(歌手)被建議以兩項罪名起訴:組織非法使用毒品和非法儲存毒品。

從可疑表現發現毒品窩點

據調查結論,3月26日中午,胡志明市公安局毒品犯罪調查警察局(PC04)與安樂坊公安檢查安樂坊一處地址,發現喬國雅(39歲)有非法使用毒品的可疑表現。

在與警方交涉時,雅承認非法買賣和使用毒品。緊急搜查雅的住處,調查機關發現一個沾有毒品的玻璃煙壺。

擴大調查,3月27日晚,PC04與新平坊公安檢查一間公寓,發現鄧海陽有可疑表現,遂邀請其回來工作。緊急搜查陽的住處,調查機關沒收了毒品和使用工具。

3月28日上午,PC04與新造坊公安在一棟公寓大廳前檢查,發現丁龍日(即歌手龍日)和陳國瓚有可疑表現。檢測結果顯示丁龍日毒品陽性。

緊急搜查丁龍日居住的公寓,調查機關未沒收任何物品。

同日約13時,PC04檢查新造坊一家旅館,職能部門發現阮明日和杜庭江正在存放一個塑料袋,內裝固體毒品晶體,重量0.6040克,為甲基苯丙胺。

歌手龍日購買毒品,與經紀人一同吸食

據調查結論,丁龍日、阮明日和杜庭江供認,他們在新造公寓龍的臥室裡一起使用毒品兩次。

第一次發生在2026年3月23日。丁龍日從喬國雅處購買冰毒後,龍將毒品交給江放入玻璃煙壺。江用打火機加熱毒品,然後交給龍吸食,之後江使用。

隨後,阮明日來到龍的臥室,拿起吸毒工具,用打火機加熱後使用。龍和江繼續以上述方式使用毒品直到用完。據供述,吸毒工具由明日準備。

第二次發生在3月26日晚上。據供述,丁龍日僱傭一名叫德的人,身份不明,到公寓按摩。德說還有一些冰毒,於是帶來給龍使用。約21時30分,按摩結束後,德給龍一包冰毒,以100萬越南盾的價格出售,然後離開。

隨後,龍與阮明日和杜庭江在臥室使用毒品。龍將毒品交給江放入玻璃煙壺,加熱後交給龍和江使用。之後明日繼續使用這套工具。

未使用完的毒品,龍交給江,並讓江拿去藏起來。

調查機關確定,3月28日在上述旅館房間左側牆壁的牆貼後面查獲的0.6040克甲基苯丙胺毒品包,是丁龍日交給江藏匿以共同使用的。

喬國雅被確定購買25克毒品轉售

同樣根據調查結論,喬國雅從陳忠孝處購買25克冰毒,轉售給丁龍日、阮明日、鄧海陽、陳國濟和劉善發。雅獲利50萬越南盾並使用了一部分毒品。

調查機關確定,喬國雅的行為構成“非法買賣毒品罪”。

對於丁龍日、阮明日和杜庭江,調查機關確定三人於3月23日和3月26日共同非法使用冰毒。

其中,丁龍日提供毒品和使用地點,杜庭江將毒品倒入煙壺並加熱供大家使用;阮明日準備並提供吸毒工具。

調查機關確定,三名被告的行為構成“組織非法使用毒品罪”。

此外,杜庭江還被確定有藏匿0.6040克甲基苯丙胺的行為,該毒品由丁龍日交給其藏匿以供使用。

因此,確定杜庭江和丁龍日的行為構成“非法儲存毒品罪”。

調查機關還確定,鄧海陽藏匿2.4292克甲基苯丙胺以供使用,構成“非法儲存毒品罪”。

陳國濟被確定藏匿0.1608克甲基苯丙胺以供使用,也構成上述罪名。

根據結論,嫌疑人喬國雅、丁龍日、阮明日、杜庭江、鄧海陽、陳國濟、阮文賢、劉善發和楊晉發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調查機關確定,各嫌疑人的行為系直接故意實施,對社會具有性質嚴重和程度較大的危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