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述規定需慎重考慮,因為如果一份通知可以成為阻礙頒發“紅皮書”的依據,那麼民眾也必須擁有有效機制,要求法院審查該通知本身的合法性。
芽莊(慶和省)S項目(我們使用項目簡稱)的實踐表明,這並非理論問題。
因一份通知,民眾權利被“懸置”多年
根據2024年10月30日第207號公函,最高人民法院指導認為,土地收回通知只是土地收回程序的第一步,尚未產生、變更、限制或終止具體權利和義務,因此不屬於行政訴訟的起訴對象。
如果通知僅履行信息告知功能、為土地收回做準備,這種理解有其依據。但現實中,有些通知存在了數十年,而土地收回決定卻未獲頒佈,或頒佈後又被法院判決撤銷。
此時,將通知僅視為“程序文件”的觀點,需要從其對土地使用者的實際後果重新審視。
《青年報》曾報道,在慶和省,有些項目的土地收回通知自2009年、2010年發出,卻拖延了15至20年。
這無形中使民眾在建設、修繕、轉讓、抵押、分拆地塊等方面遇到困難。更何況,他們始終生活在……等待拆遷安置的狀態中。
例如,芽莊S酒店項目(慶和省芽莊北坊)自2008年獲得投資證書,但多年未完成土地劃撥、土地租賃手續,也未獲建設許可。第444/TB-UBND號土地收回通知於2009年8月31日頒佈。
範文俊先生和陳國泰緣女士(受S項目影響者)的情況,顯示了這種狀況的後果。
涉及他們土地的收回決定,已被峴港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20年上訴判決中撤銷。然而,當民眾就剩餘173.5平方米土地申請頒發證書時,地方機關仍須解決與S項目和第444號通知有關的障礙。
值得注意的是,慶和省人民委員會主席於2026年6月9日受理第二次申訴,並要求解決向民眾頒發證書的事宜。此前,該地方領導也要求終止第444號通知的效力。
一份被認為不會限制民眾權利的文件,實際上卻成為導致他們權利確立被拖延的理由。這是法律需要解決的悖論。
對“不予頒發紅皮書”建議應保持謹慎
現行2024年《土地法》規定,土地收回通知的效力期限為自頒佈之日起12個月。
現行法律關於不予頒發證書的情形,主要集中於已有土地收回決定的情況,而未單獨規定仍有效的土地收回通知可作為拒絕頒發證書的依據。
與此同時,《土地法》修訂草案正提議,將已有仍有效土地收回通知的土地補充列入不予頒發證書的類別。這還只是提議,並非已生效規定。
這一點需慎重考慮。因為如果法律認定土地收回通知是直接阻礙頒發證書的依據,就不能同時絕對地將其僅視為不對民眾產生法律後果的信息文件。
權利受限制就必須有監督機制
並非所有土地收回通知都需要成為起訴對象。如果通知只是準備步驟,尚未對民眾權利造成具體限制,那麼現行處理方式可能有其依據。
但當仍有效的通知被用來拒絕頒發證書,或直接阻礙土地使用權行使時,民眾需要有機制要求法院審查該文件的合法性。
特別是,不能讓一份通知遠遠超過法定期限持續存在,而民眾卻沒有有效訴訟工具要求終止其後果。
法律可以賦予國家收回土地的權利,但該權利必須有期限、程序和監督機制。不能讓“擱置項目”帶來“權利懸置”。
因此,在修訂《土地法》時,需要重新考慮對已有仍有效收回通知的土地不予頒發證書的規定,以確保平衡。
如果通知對民眾權利造成法律限制,就必須同時建立相應的司法監督機制。
這是避免一份“程序文件”成為“鎖住”民眾土地使用權的障礙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