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述规定需慎重考虑,因为如果一份通知可以成为阻碍颁发“红皮书”的依据,那么民众也必须拥有有效机制,要求法院审查该通知本身的合法性。
芽庄(庆和省)S项目(我们使用项目简称)的实践表明,这并非理论问题。
因一份通知,民众权利被“悬置”多年
根据2024年10月30日第207号公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认为,土地收回通知只是土地收回程序的第一步,尚未产生、变更、限制或终止具体权利和义务,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起诉对象。
如果通知仅履行信息告知功能、为土地收回做准备,这种理解有其依据。但现实中,有些通知存在了数十年,而土地收回决定却未获颁布,或颁布后又被法院判决撤销。
此时,将通知仅视为“程序文件”的观点,需要从其对土地使用者的实际后果重新审视。
《青年报》曾报道,在庆和省,有些项目的土地收回通知自2009年、2010年发出,却拖延了15至20年。
这无形中使民众在建设、修缮、转让、抵押、分拆地块等方面遇到困难。更何况,他们始终生活在……等待拆迁安置的状态中。
例如,芽庄S酒店项目(庆和省芽庄北坊)自2008年获得投资证书,但多年未完成土地划拨、土地租赁手续,也未获建设许可。第444/TB-UBND号土地收回通知于2009年8月31日颁布。
范文俊先生和陈国泰缘女士(受S项目影响者)的情况,显示了这种状况的后果。
涉及他们土地的收回决定,已被岘港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上诉判决中撤销。然而,当民众就剩余173.5平方米土地申请颁发证书时,地方机关仍须解决与S项目和第444号通知有关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庆和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于2026年6月9日受理第二次申诉,并要求解决向民众颁发证书的事宜。此前,该地方领导也要求终止第444号通知的效力。
一份被认为不会限制民众权利的文件,实际上却成为导致他们权利确立被拖延的理由。这是法律需要解决的悖论。
对“不予颁发红皮书”建议应保持谨慎
现行2024年《土地法》规定,土地收回通知的效力期限为自颁布之日起12个月。
现行法律关于不予颁发证书的情形,主要集中于已有土地收回决定的情况,而未单独规定仍有效的土地收回通知可作为拒绝颁发证书的依据。
与此同时,《土地法》修订草案正提议,将已有仍有效土地收回通知的土地补充列入不予颁发证书的类别。这还只是提议,并非已生效规定。
这一点需慎重考虑。因为如果法律认定土地收回通知是直接阻碍颁发证书的依据,就不能同时绝对地将其仅视为不对民众产生法律后果的信息文件。
权利受限制就必须有监督机制
并非所有土地收回通知都需要成为起诉对象。如果通知只是准备步骤,尚未对民众权利造成具体限制,那么现行处理方式可能有其依据。
但当仍有效的通知被用来拒绝颁发证书,或直接阻碍土地使用权行使时,民众需要有机制要求法院审查该文件的合法性。
特别是,不能让一份通知远远超过法定期限持续存在,而民众却没有有效诉讼工具要求终止其后果。
法律可以赋予国家收回土地的权利,但该权利必须有期限、程序和监督机制。不能让“搁置项目”带来“权利悬置”。
因此,在修订《土地法》时,需要重新考虑对已有仍有效收回通知的土地不予颁发证书的规定,以确保平衡。
如果通知对民众权利造成法律限制,就必须同时建立相应的司法监督机制。
这是避免一份“程序文件”成为“锁住”民众土地使用权的障碍的方式。
(编译:Cici;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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