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3日,在永隆省中城社,第四區域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阮文保忠(34歲,住永隆省三義社),其罪名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參與規定”。
阿忠是造成女學生阮玉保珍(14歲)死亡的卡車司機。
被告家屬無一人前來慰問或為小保珍上香
在程序部分,一如前幾次,當審判長詢問其個人身份信息時,阿忠顯得很鎮定,但多次表示不知道父母、妻兒的姓名以及住址……然而,當審判長問其此前是否犯過罪時,此人回答“沒有”。
合議庭詢問被告阿忠今天身體狀況是否足以出庭,被告阿忠點頭示意。

在法庭上,作為保珍同學的證人講述,卡車撞到受害者後,同學們叫阿忠下車把受害者拉出來送醫急救,但司機“仍坐在車上並大聲斥罵”。大約5分鐘後,當成年人到場要求時,阿忠才下車,一同將女學生送往醫院。
阮氏芳女士作為保珍母親的法定代理人,請求法庭“審判對的人、對的罪、符合法律”。關於喪葬費用和賠償要求,家屬已申報總額超過15億越南盾,但被告家屬不同意。
受害者家屬代表也表示,事故發生後,被告家屬沒有一個人前來慰問,甚至沒有為小保珍上一炷香。“被告家屬的態度令人無法接受,”保珍的姑媽芳女士陳述觀點。
律師建議退回案卷補充偵查,進一步查明若干情節
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的律師建議退回案卷補充偵查,以進一步查明若干情節,例如事故發生時,是否有其他人同被告保忠一起在車上。
警方沒有任何結論指出肇事卡車的車速,因此律師建議退回案卷補充偵查。

此外,律師還建議就故意不救助遇難者的行為,依據《刑法》第298條第2款進行補充偵查。
檢察院代表發表對案件的看法,認為有充分依據認定阿忠超車時未確保安全,負有全部過錯,是造成女學生死亡事故的原因。
“被告的行為性質嚴重,給受害者家庭造成巨大損失,需要嚴肅處理,”檢察院代表認為,但也指出,在遭受害者父親槍擊頭部後,阿忠的認知和控制行為的能力受到限制。
被告家屬在請人聯繫受害者家屬未果後,也主動繳納了賠償金以克服後果,因此被視為減輕情節。
據此,檢察院代表建議合議庭判處被告阿忠1年6個月至2年6個月有期徒刑。被告對建議的刑期沒有意見。
此前,該案已因不同原因兩次延期、一次改期開庭。
女學生的父親槍擊司機後自殺
根據起訴書,2024年9月4日約9時45分,阿忠駕駛卡車在901省道上,從萬環方向駛往永春。
當行駛至永隆省永春社永利邑路段(事發時屬茶溫縣永春社)時,阿忠發現前方有一輛同向行駛的卡車正停靠在右側路邊。
此時,阿忠駕車越線到左側車道以超車。同一時刻,在相反方向,T.N.X.N.(14歲)獨自騎電動車,後方是阮玉保珍載著L.M.N.的電動車。
發現阿忠駕駛的卡車越線進入自己的車道,N.急忙剎車停下。後方保珍的電動車來不及處理,衝上前撞上N.的車,導致保珍摔倒,隨後被阿忠的車撞倒身亡。
隨後,永隆省訴訟機關未對該案立案起訴,認為事故並非阿忠的過錯。
2025年4月28日,因過於悲憤,阿珍的父親福先生攜帶自制槍支到阿忠家中槍擊司機阿忠,然後自殺。隨後福先生死亡,司機阿忠受重傷。根據永隆省法醫中心的鑑定結論,阿忠因槍擊導致的身體損傷比例為90%。
女學生父親死後,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重新審查了該交通事故案卷,認為永隆省訴訟機關的相關決定缺乏法律依據。
2025年5月7日,永隆省公安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參與規定的行為立案偵查,認定司機阿忠越線到道路左側超車,是造成阿珍死亡事故的原因。2025年6月26日,調查機關對司機阿忠立案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