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參與交通時,有時兩輛汽車發生碰撞,但雙方選擇協商解決,而不叫職能部門到現場處理。

一些人認為,職能部門介入後,按規定要扣留車輛多日,造成諸多不便,或者雙方的車輛維修會發生衝突。

由此提出的法律問題是,這樣的情況會存在哪些風險?

雙方自行協商,保險公司會同意嗎?

據一位保險專家稱,實際上不少兩車相撞後車主自行協商賠償、克服後果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當雙方都有民事責任保險時,車主可以聯繫熟悉的修車廠或正品技術顧問,請求初步諮詢損失程度,作為與對方車輛協商雙方修復方案的基礎。

越南汽車相撞後自行協商賠償,如何做到不虧本又合法?

同時,車主需要立即撥打民事責任保險總檯電話申報事故,要求派鑑定員到現場。

按規定,對於單純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碰撞事故,民事責任賠償檔案不強制要求有職能部門的結論。因此,配合製作現場鑑定筆錄是最重要的法律依據。

“簽署筆錄時,車主需要仔細閱讀描述內容。如果同意實際經過,但對責任劃分或預估費用尚未達成一致,您完全有權在簽署前將自己的保留意見直接寫入筆錄中”,專家提醒。

雙方需要將車輛送到修車廠或正品服務中心詳細鑑定損失。

原則是,在進行維修前,車主、修車廠和保險單位必須就維修方案、更換配件以及報價表達成書面一致。

不要在保險未批准價格前自行維修,以免日後被剔除或拒絕賠償部分費用的風險。

如果廠家報價與鑑定員的估價之間存在較大差異,車主有權要求保險單位明確說明市場價格依據以及更換配件的等效性。

為使賠償支付順利進行,專家建議車主需要準備齊全的檔案,包括:車輛證件、駕駛證、現場筆錄、賠償協議筆錄以及實際支付/轉賬憑證。

如果被撞一方的車輛有物質保險(車身險),應邀請兩家保險單位共同參與鑑定。屆時,對方的車身險可以先行支持維修,並按照法律程序辦理代位求償手續,向您的民事責任保險追償。

法律不禁止自行協商,但容易產生風險

胡志明市律師團的杜春純律師表示,法律不禁止各方自行協商損害賠償。這是民事關係中的自主決定權。

但2024年《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法》規定,所有事故都必須按規定調查、處理;駕駛員有義務停車、保護現場、救助遇難者並報告職能部門。

公安部2024年第72號通知也規定了交警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流程。

根據2024年第168號議定,汽車違規造成事故被罰款2000萬至2200萬越南盾,並扣除駕駛證10分;摩托車被罰款1000萬至1400萬越南盾,也扣除10分。

“不保護現場、離開的行為,汽車被罰款1600萬至1800萬越南盾並扣除6分;摩托車被罰款800萬至1000萬越南盾並扣除6分。

此外,處理手續通常耗時較長,車輛可能被暫扣,因此一些民眾不報告職能部門,自行協商直接賠償後離開現場”,這位律師說,並認為這是相當普遍、潛藏風險的做法。

最常見的風險是受害方。起初各方承諾賠償,但當損失報價出來時,肇事方不履行承諾、少賠、拖延付款甚至拉黑號碼以逃避責任。

屆時,受害方只能提起民事訴訟,耗費時間和費用,並且必須自行證明過錯和損失,而圖像、視頻、證據從一開始就沒有充分收集。

“有些案件各方都很有誠意,認為損失簡單、在支付能力範圍內。但送到修車廠深度檢查後,才發現其他技術損壞(傳感器、車架、懸掛系統等),特別是新款車。

正品修車廠與外部修車廠之間的報價差異也容易導致無法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純律師舉例說。

純律師還表示,這種情況可能被保險公司適用“制裁”。保險賠償檔案需要現場信息和過錯認定。當各方自行協商時,投保人必須承擔額外風險:用於修車的賠付金額被減少,甚至按保險規則被拒絕;檔案處理也更慢。

此外,還可能存在健康風險以及轉為刑事的風險。例如,事故剛發生後各方可能仍感覺正常,但體內的損傷隨後可能惡化。

如果更嚴重,如死亡,案件就不再是普通事故,而是具有《刑法》第260條規定的犯罪跡象。此時現場已不存在,圖像、視頻也沒有,給調查和歸責造成困難。

律師還表示,雙方相互同意並不能免除對管理機構的義務。如果對方改變主意並報案,離開現場的人可能因未停車、未保護現場而被處罰。

杜春純律師提醒,如果車主仍選擇協商:

仔細檢查財產和健康、生命損失。這是決定能否協商的先決因素。如果健康狀況不佳或無法評估損失程度,應優先呼叫職能部門。

採取措施確保賠償:扣留證件作抵押(駕駛證、公民身份證),拍攝現場、車牌,各方確認,就易爭議內容(健康、修車廠、其他發生費用)事先達成一致。最好要求肇事方當場一次性全額賠償(僅限財產損失)。

同時,完整拍攝視頻或製作協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