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泰山E&C公司就與VEC的高速公路休息站糾紛案提起上訴

在該糾紛案中,VEC公司是原告,泰山E&C是被告,周城石油貿易服務有限公司(周城公司)作為相關權利義務方參與訴訟。

由於合作過程中產生的糾紛,2022年,VEC起訴泰山E&C,要求法院取消雙方已簽署的合同。同時,原告要求強制泰山E&C停止在Km41+100休息站的所有活動,並按規定將全部場地及附屬工程移交給VEC。

泰山E&C不同意訴訟請求,提出反對意見並提交反訴。被告要求賠償損失,同時請求優先談判以繼續經營、開發該休息站。

與此同時,周城公司作為相關權利義務方,也提交了獨立請求,要求泰山E&C支付休息站和加油站各項目的投資建設、改造費用。

在一審判決中,胡志明市第一區域人民法院接受了VEC的全部訴訟請求,並宣判取消雙方之間的合同。

根據法院判決,VEC有責任向泰山E&C償還337億越南盾,對應合同取消後VEC接收的土地及工程剩餘價值。

對於泰山E&C的反訴請求,法院暫停處理兩項內容,包括要求VEC賠償498億越南盾的已投資資產和設施價值,以及要求承認優先談判以繼續經營、開發休息站的權利。

對於要求VEC賠償因合同提前終止而損失的預期利益676億越南盾的請求,法院不予接受。

對於周城公司的獨立請求,法院部分接受,強制泰山E&C支付178億越南盾,對應胡志明市-隆城-油椰高速公路上Km41+100處47號和48號休息站的土地及工程剩餘價值。

一審判決後,泰山E&C公司提起上訴,認為法院未充分、客觀地評估案件情節和證據,且法律適用不當。

周城公司也對判決部分提起上訴。該企業認為法院未充分考慮資產價值和相關損失。據周城公司稱,這些資產仍可使用,但如果必須拆除、搬遷,將產生更多費用和損失。

根據案件卷宗,2015年,VEC與泰山E&C簽署了胡志明市-隆城-油椰高速公路上休息站的投資建設、管理和開發合同。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VEC認為泰山E&C違反了一些協議,包括施工進度緩慢、未經VEC批准就實施某些項目以及未報告經營成果。

此外,VEC指控泰山E&C擅自與第三方周城公司合作投資兩個加油站,而未經過或徵求VEC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