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國會提交關於不執行死刑以進行司法互助的新提案

5月26日上午,國會聽取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阮輝進提交的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

根據阮輝進的說法,關於刑事司法互助的範圍,草案補充了許多新點。

如直接或在線取證;允許請求國的訴訟人員在請求國進行司法互助過程中在場。

組織請求國的人員到請求國以協助調查或提供證據;採取訴訟措施以確保沒收、歸還、處理與犯罪行為有關的物品、財產。

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中央機構,負責主持評估,決定接受或拒絕外國的互助請求,基於“有來有往”的原則。

在必要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徵求外交部和相關機構的意見,以便在做出最終決定前達成一致。

另一個內容是越南與共同邊界國家之間的刑事互助執行,以及與死刑相關的審查和請求。

具體而言,草案已明確規定與死刑相關的請求審查。

據此,如果外國要求越南不適用死刑或不執行死刑以執行互助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將主持與相關部委合作,發佈以下通知之一。

包括通知不適用死刑,如果相關人員屬於根據刑法規定不被判處死刑的情況。

通知不執行死刑,如果相關人員不屬於上述情況,在必要時徵求國家主席的意見後。

如果越南要求外國不執行死刑以執行互助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議外國就此內容提供書面承諾。

草案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主持與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公安部長、國防部長、外交部長和其他相關機構負責人合作,詳細指導此內容。

法律草案還專門一章規定越南向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

其中明確了接收、處理請求的流程,補充了在未收到外國回應時的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提出請求的機構及相關機構合作,以統一結束互助。

草案還專門一章涉及外國向越南提出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

其中具體規定了接收、處理請求的流程,拒絕或延遲執行請求的依據;補充了一些符合國際條約的依據。

隨後審查,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黃青松表示,法律草案補充了與死刑相關的請求審查規定,與現行司法互助法相比。

委員會基本贊同補充這一機制,以解決過去一段時間的困難和障礙(越南的一些司法互助請求因與死刑相關而被外國拒絕)。

國家主席辦公室書面同意在法律草案中規定此內容。然而,有意見建議仔細考慮此內容,因為它可能影響憲法規定的法院獨立審判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