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8日上午舉行會議,聽取《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的說明、整理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代表起草機構報告稱,草案共527條,其中新增34條、修改補充246條、保留247條。草案引人注目的內容之一,是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並接受建議刑罰的專門程序。
阮輝進表示,許多國會代表贊同這一機制,但要求明確其概念、適用範圍和寬大政策,並與現行減輕情節區分,同時確保證明犯罪的義務和審判獨立原則。草案據此在第4條補充相關概念,並在第31章規定專門程序,同時設置控制機制,要求認罪和接受刑罰必須完全自願、有依據,並與已收集和核實的證據相符,且不替代證明犯罪的義務。
在簡化程序方面,多數代表贊同完善相關規定,建議對符合條件的案件強制適用,並擴大適用範圍、縮短自願認罪並接受建議刑罰案件的處理時間。草案據此區分兩類簡化程序:對已滿足法定條件的案件強制適用簡化程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並接受建議刑罰的案件適用另一類簡化程序。阮輝進稱,這一安排旨在加快符合條件的案件處理、節省訴訟成本,同時保持審慎嚴密,不影響案件處理質量。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常設機構基本贊同這些程序的設計,認為有助於鼓勵犯罪人坦白認罪、自願認罪,加快案件處理進度,並減少導致二審、再審程序啟動的上訴和抗訴。委員會同時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繼續審查第31章和第32章第3節的相關規定,確保與《刑法(修訂)草案》中適用於自願認罪並接受刑罰者的刑事政策保持一致。










